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益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905元,及其中新臺幣40,6
80元,自民國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