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752號
SLDV,112,司促,3752,2023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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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立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鈞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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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