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683號
SLDV,112,司促,3683,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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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雅安

鄭延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29,121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6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9121元 鄭延泉鄭雅安 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2 新臺幣429121元 鄭延泉鄭雅安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9121元 鄭延泉鄭雅安 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雅安於民國106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鄭延泉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8筆,計新臺幣446,98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
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二)詎債務人鄭雅安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429,121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延泉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
抗辯權。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該
部分別於111年9月28日、111年12月21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
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
附表所示。(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本件就學貸款
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貸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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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