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碧榮即宏嘉車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4,291元,及自民國111年10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