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信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4,797元,及自民國111年10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07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6,051元,及自民國111年1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