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士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225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2計算之利息,暨
自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