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584號
SLDV,112,司促,3584,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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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湘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周達愷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陳報債務人之住居地 為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 局於民國112年4月7日函覆稱,查訪未遇,且該園區為公司 ,基本皆無住人等語。又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 之戶籍設於桃園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 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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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