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24號
SLDV,112,勞補,124,2023041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吳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派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4,29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
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250元(計算式:3,
750×1/3=1,25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1/1頁


參考資料
雲派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