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86號
SLDV,111,訴,386,2023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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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張謝燕
訴訟代理人 張文昇
被上訴人 李友
訴訟代理人 李宗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
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400元(計
算式:266地號土地111年公告現值5,400元/平方公尺×占用
面積121平方公尺=65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二、本件被告為張謝燕張文昇是否係以第一審被告訴訟代理人
之身分,為被告提起上訴?倘是,請具狀補正「上訴人」為
張謝燕」,並由張謝燕親自簽章。
三、張文昇倘於第二審程序仍擔任上訴人張謝燕之訴訟代理人,
請提出由張謝燕出具之第二審訴訟程序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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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