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41號
SLDV,111,補,641,20230428,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被 告 錦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達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9
1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億0,815萬元確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6萬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達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