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THET NAING MYINT(緬甸籍)
SAW EH HSER(緬甸籍)
NAY LIN KYAW(緬甸籍)
KYAW KYAW NAING(緬甸籍)
共同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SILVERFLOWERINTERNATIONALINVESTMENTLTD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111年
度救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