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81號
SLDV,111,家繼訴,81,2023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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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
原 告 林永盛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被 告 陳吉男
陳美美
林永祥
陳進發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陳桂所遺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永祥陳吉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桂於民國73年9月23日死亡,被繼承 人與其配偶溫火土育有三名子女即被告陳吉男、訴外人陳水 金、林溫凰秀,因溫火土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故繼承開始時 陳桂之全體繼承人為陳吉男陳水金林溫凰秀3人,應繼 分比例各為3分之1。嗣林溫凰秀於106年間過世,其對於陳 桂遺產之應繼分由其子即原告林永盛及被告林永祥2人再轉 繼承;陳水金亦已過世,其對於陳桂遺產之應繼分則由其子 女即被告陳進發、陳美美、陳美麗3人再轉繼承,是兩造6人 即為被繼承人陳桂之全體繼承人,兩造應繼分比例詳如附表 二所示。又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遺有坐落在臺北市○○區○○ 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分之 1,下稱系爭土地),然系爭土地經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 業經鈞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完畢,兩造可分得之分配款共4,90 8,849元亦已依法以110年度存字第1749號提存在鈞院提存所 ,系爭分配款既為兩造共同繼承取得,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1 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桂之遺產等語。爰聲明:兩造 就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依附表二所示之方式予以分割 。




三、被告答辯略以:
(一)被告陳進發、陳美美、陳美麗均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二)被告林永祥陳吉男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陳桂之繼承系統 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109年10月22 日士院擎107司執雙字第56681號函、111年4月27日士院11 0司執好字第17345號函附之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計算結 果彙總表、債權人受償金額彙總表、110年度存字第1749 號提存通知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 籍謄本、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表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6681號全卷核對 無誤,且為陳進發、陳美美、陳美麗等人所不爭執,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查被繼承 人所遺系爭土地既經拍賣,賣得價款仍為兩造公同共有, 被繼承人既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全體繼承人亦未訂有 不分割之特約,並無不能分割遺產之情形,然兩造迄未達 成分割遺產之協議,依照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 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 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民 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規定甚明。 又法院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 主張之拘束,惟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 濟效用、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始謂適當。 本院參酌兩造對於分割方法之意見,認原告主張本件分配 款為金錢,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配,應屬適當,爰裁 判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 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 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裁判 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 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 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桂所遺遺產之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內容 分割方法 1 本院提存所110年度存字第1749號提存款 新臺幣4,908,849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林永盛 6分之1 2 林永祥 6分之1 3 陳進發 9分之1 4 陳美美 9分之1 5 陳美麗 9分之1 6 陳吉男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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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