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
債 務 人 吳俐穎
代理人(法扶律師) 林易徵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一」更生方案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裁定附件一所載更生方案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附件一「每期受分配金額㈡」欄中受分配金 額合計為新臺幣10,292元,惟每位債權人應受分配金額計算 有誤,係為顯然錯誤,揆諸首揭規定,應予更正如附件一所 示之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年72期。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期清償12,643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 「每期受分配金額㈠」欄所示。第2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0,292元,債權人可 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㈡」欄所示。 3.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 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 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4.債權總金額:3,354,100元。 5.總清償金額:743,375元。 6.總清償比例:22.16%。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受分配金額㈠ 每期受分配金額㈡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2,859 2,235 1,819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1,587 835 680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8,680 3,576 2,911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8,353 1,313 1,069 5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27,194 856 697 6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1,169 796 648 7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95,348 736 599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53,011 1,331 1,083 9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63,790 241 196 10 鄒采砆 192,109 724 590 合 計 3,354,100 12,643 10,292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