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705號
SLDV,110,訴,1705,2023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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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淑燕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江山萬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
7萬1,975元(計算式:51.75×497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萬9,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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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