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鄧伊芸
被 告 田嘉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