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璟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214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4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
2144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
字第967號、第968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0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金訴字第26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郭璟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郭璟頤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 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自 己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 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藉此躲避警方 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16日之某時 許,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不詳詐欺 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取得本案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以本案帳戶為工具,分別向被害人黃智暉、告 訴人吳承睿、楊軒宇、沈振佳、謝孟淇、陳柏亘等人施以詐 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匯款至本案帳戶(詳細 告訴人/被害人、詐騙經過,均如附表所示),以此方式掩 飾、隱匿該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
二、前開事實,除已據被告於本院112年4月18日準備程序時坦承 不諱外,復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相關證據在卷可稽 ,足見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 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是以 ,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 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告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詐欺所得之洗錢不確定故意,將 其所申辦之本案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使被害人黃智暉、告訴人吳承睿、楊軒宇 、沈振佳、謝孟淇、陳柏亘等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 本案帳戶內,款項旋遭轉出一空,被告主觀上可預見其所 提供之本案帳戶可能作為對方犯詐欺罪而收受、取得特定 犯罪所得使用,並因此遮斷金流而逃避追緝,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二)被告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單一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詐騙前開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財物,並產生遮斷金流 之效果,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 助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係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洗錢犯罪,應依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就幫助洗錢罪 部分,依法遞減其刑。
(四)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967號、第96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00號移送併案審理 部分(即附表編號4至編號6),因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 實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 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爰審酌被告輕率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作 為犯罪工具,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且幫助詐欺集團掩飾 或隱匿詐欺取財所得款項,增加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尋求 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 與社會經濟秩序,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 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暨被告所自 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本件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使 用,而實際自本案詐欺集團獲取任何報酬或詐欺犯罪所得, 既無從認定被告因本件幫助犯行而有實際犯罪所得,自無犯
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 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劉東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佳權、劉怡君移送 併案審理,檢察官林聰良、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秉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經過(金額: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黃智暉 (起訴) 110年10月16日,自稱「清穎」之人向黃智暉訛稱至佰洲國際交易所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黃智暉陷於錯誤,因而於110年10月25日20時50分匯款9,000元至被告郭璟頤提供之中信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隨即於同年月日20時55分遭不明人士以網路銀行轉帳54,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111偵7805卷第18至20頁) 2、黃智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偵7805卷第39至53頁) 3、黃智暉LINE對話擷圖(111偵7805卷第54至61頁) 4、110年12月15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9645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摺、金融卡掛失變更情形(111偵3401卷第39至63頁) 2 吳承睿 (起訴) 110年10月20日,自稱「沫沫」之人向吳承睿訛稱加入投資平台代操可獲利云云,致吳承睿陷於錯誤,因而於110年10月26日1時55分匯款15000元至本案中信帳戶,隨即於110年10月26日1時55分遭不明人士以網路銀行轉帳14,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111偵9696卷第12至18頁) 2、吳承睿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9696卷第110至116頁) 3、吳承睿擷圖及翻拍照片(111偵9696卷第70至109頁) 4、110年12月15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9645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摺、金融卡掛失變更情形(111偵3401卷第39至63頁) 3 楊軒宇 (起訴) 110年10月21日,自稱「喬伊」之人向楊軒宇訛稱加入「匯視資本」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致楊軒宇陷於錯誤,因而於110年10月25日21時58分匯款9,000元至本案中信帳戶,隨即於110年10月25日22時0分遭不明人士以網路銀行轉帳8,990元至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11偵10164卷第12至13頁) 2、楊軒宇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0164卷第27至34頁) 3、楊軒宇手機翻拍照片(111偵10164卷第35至50頁) 4、110年12月15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9645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摺、金融卡掛失變更情形(111偵3401卷第39至63頁) 4 沈振佳(移送併案) 110年7月8日,自稱「郭思婷」之人向沈振佳訛稱利用環球購奢平台搶購低價名牌包可獲利云云,致沈振佳陷於錯誤,因而於110年10月25日19時8分匯款6,000元至本案中信帳戶,隨即於110年10月25日19時10分遭不明人士以網路銀行轉帳6,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1月1日、12月19日警詢筆錄(111偵2332卷第41至42頁,112偵4400卷一第6至7頁) 2、沈振佳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偵2332卷第45至47頁) 3、沈振佳匯款單據(111偵2332卷第57頁) 4、沈振佳LINE對話擷圖(111偵2332卷第59至71頁) 5、110年12月15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9645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摺、金融卡掛失變更情形(111偵3401卷第39至63頁) 5 謝孟淇(移送併案) 110年10月15日,自稱「林咨穎」之人向謝孟淇訛稱欲租屋需先繳交訂金云云,致謝孟淇陷於錯誤,因而於110年10月15日22時38分匯款15,000元至邱奕俊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檢察官另行處理),該款項隨即於110年10月15日22時39分、110年10月15日23時10分遭不明人士以網路銀行轉帳72,050元、16,000元至張為真中信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檢察官另行處理),又隨即遭不明人士於110年10月16日5時48分、110年10月16日5時50分以網路銀行轉帳72,020元、14,900元至本案中信帳戶,又隨即遭不明人士於110年10月16日5時51分以網路銀行轉帳86012元至林欣瑤中信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1、110年11月1日告訴人謝孟淇警詢筆錄(111偵3401卷第19至22頁) 2、謝孟淇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401卷第217至218頁) 3、謝孟淇LINE對話擷圖與詐欺集團之對話(111偵3401卷第23至29頁) 4、110年11月26日第一商銀東門分行一東門字第0027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401卷第75至99頁) 5、110年11月30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2217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401卷第105至181頁) 6、110年12月15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9645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摺、金融卡掛失變更情形(111偵3401卷第39至63頁) 7、111年1月12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12095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401卷第185至211頁) 6 陳柏亘(移送併案) 110年8月間,自稱「小雪」、「盧盈穎」之人向陳柏亘訛稱至環球奢侈品購物網搶購低價名牌包可獲利云云,致陳柏亘陷於錯誤,因而於110年10月25日19時36分匯款3,000元至本案中信帳戶,隨即於110年10月25日19時39分遭不明人士以網路銀行轉帳4,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11月17日告訴人陳柏亘警詢筆錄(111發查51卷第4至7頁背面;112偵4400卷一第17至20頁同) 2、陳柏亘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4400卷二第50至70頁) 3、陳柏亘匯款單據(112偵4400卷二第5頁;111他2666卷第88頁同) 4、陳柏亘LINE對話擷圖1(112偵4400卷一第67至92頁;111他2666卷第16至41頁同) 5、陳柏亘LINE對話擷圖2(112偵4400卷一第96至134頁;111他2666卷第45至83頁同) 6、詐欺集團成員臉書頁面及對話紀錄(112偵4400卷二第15至16頁;111他2666卷第98至99頁同) 7、詐騙網站公告及擷圖(112偵4400卷一第93至95頁;111他2666卷第42至44頁同) 8、陳柏亘國泰商銀存摺影本(112偵4400卷二第1至3頁;111他2666卷第84至86頁同) 9、110年12月15日中信商銀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9645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摺、金融卡掛失變更情形(111偵3401卷第39至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