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507號
SLDM,112,聲,507,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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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邦益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邦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邦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0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9 年9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09年5月31日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邦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再經該院於109年9月10 日以109年度聲字第73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1 09年9月24日確定;又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9年10月30 日以109年度士簡字第60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9年12月 30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業於109年5月31日送監執行,於執行 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8 19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 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8191號函及 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 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 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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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