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156號
SLDM,112,審訴,156,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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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治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治平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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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