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279號
SLDM,112,審簡,279,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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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孟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2436
5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孟璇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孟璇於本院 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蔡孟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 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因貪圖己利即恣意行竊,所為欠缺尊 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 且已與告訴人魏紜希達成和解,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本案竊得之物品,雖未發還予告訴人,惟被告嗣已與 告訴人和解並為賠償,是若仍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實有過 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為沒收之諭 知。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於犯後坦承犯 行,堪認仍具有悔意,足見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再審酌被告本案所竊取之物價值非高, 嗣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其刑為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諭知緩 刑2 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刑法第320 條第 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之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4365號
  被   告 蔡孟璇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            送達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孟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 年9月4日晚間7時4分許至7時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CITYLINK」B棟2樓札幌藥妝店,徒手竊取該店店 長魏紜希所管領之貨架上如附表所示商品,得手後藏匿在手 提包內,僅結帳部分商品後,即步出店門離去。嗣魏紜希盤 點商品時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 悉上情。
二、案經魏紜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孟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蔡孟璇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拿取上開物品,惟矢口否認竊取告訴人上開物品,並辯稱:係忘記結帳部分商品云云。 2 告訴人魏紜希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如附表所示商品之事實。 3 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7張暨光碟1片、本署111年11月12日勘驗筆錄1份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上開物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蔡孟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 被告與告訴人魏紜希已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失共新臺幣7, 790元,告訴人亦表示不予追究,此有111年9月29日和解書1 份在卷可參,爰不聲請追徵此部分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檢 察 官 王碩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鄭雅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所竊商品 價格(新臺幣元) 1 SUIKO HATSU CURE洗顏粉1盒 700 2 緹艾絲日彩隱形眼鏡1盒 310 3 DHC純橄欖護唇膏1盒 350 4 俏正美BB Pure糖衣錠1瓶 950 5 蜂蜜閃耀絲滑洗護旅行組1包 79 總價 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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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