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323號
SLDM,110,易,323,2023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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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香萍


選任辯護人 許家豪律師
王森榮律師
叢琳律師
被 告 王佰堯



被 告 蔡易霖




陳健維


左承平


陳奕志




林淨軒



李念澤


丁文茵


黃韋翔


被 告 江楚策(原名:江軍豪




許任辯護人 郭鴻儀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奕綸




選任辯護人 林士勛律師
被 告 張君伃



吳毓峯


王于嘉


古文鑫


吳威憲




徐夢




黃毓雯


被 告 林言梃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選任辯護人 林士勛律師
被 告 夏佳妤


黃盈銓


張辰鴻


蘇敬文


被 告 劉亭君


選任辯護人 黃于珊律師
被 告 陳政融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948
號、第10297號、第12472號、第17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宇○○無罪。
丙○○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C○○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地○○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戊○○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戌○○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卯○○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甲○○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黃○○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己○○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亥○○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午○○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A○○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丑○○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巳○○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玄○○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零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B○○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捌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天○○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丙○○、C○○、辛○○、乙○○、丁○○、庚○○、午○○、A○○、地○○、 戊○○、戌○○、卯○○、壬○○、甲○○、黃○○己○○、亥○○、丑○○ 、巳○○未○○玄○○申○○、E○○、B○○、天○○均為駿達網路 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之3,下稱 駿達公司)之員工,其等明知駿達公司所推廣之「大滿貫」 、「大爆獎(網址:大爆獎.Q25.com)」手機遊戲軟體為棋 牌博弈軟體,可於大陸地區下載供大陸地區賭客連接網路下 注賭博;賭博方式為,賭客下載「大滿貫」、「大爆獎」軟 體後註冊成為會員,依軟體指示以綁定支付寶、銀行卡等方 式儲值,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不詳大陸公司所開發之賭博軟 體伺服器後,於棋牌賭博遊戲內下注簽賭,若押中即可獲得 遊戲幣或彩金,遊戲則抽取賭客所贏金額5%,賭客最後可依 遊戲軟體說明之提款方式,將遊戲幣或彩金之餘額兌換為現 金存入賭客註冊時綁定之銀行帳戶中;丙○○、C○○、辛○○、 乙○○、丁○○、庚○○、午○○、A○○、地○○、戊○○、戌○○、卯○○ 、壬○○、甲○○、黃○○己○○、亥○○、丑○○、巳○○未○○、玄



○○、申○○、E○○、B○○、天○○則擔任客服或招攬大陸賭客之工 作,並可依業績獲得駿達公司營利2%作為報酬等情,竟仍與 不詳大陸公司經營者及員工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 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聯絡,以前開方式自108年6月起至109年1 月14日止從事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分工。嗣於109年1 月14日,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駿達公司查扣附表二 所示物品,並於扣案電腦、手機內查得「大滿貫」、「大爆 獎」相關賭博數位鑑識資料等物後,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下稱士林地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僅規定,製作筆錄應載對於 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至於究應「逐字記載」或「記載 要旨」,並無特別明文規範,在司法實務上,筆錄通常不會 依受訊問者陳述逐字地記載。而是由訊(詢)問者在聽取受 訊問者所為陳述後,擷取受訊(詢)問者陳述之大意,整理 受訊問者陳述所為的摘記,制作筆錄。為了避免筆錄內容記 載過多與案件判斷無關的事實,及為求將來整理案情方便, 往往會自行整理受訊問者所為的陳述,而僅保留與構成要件 相關之部分,使整個筆錄為簡化、明晰。但為了確保筆錄之 記載與受訊(詢)問者之意思相符,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2 項、第3項、第4項規定「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 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 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 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是本件被告庚○○警詢筆錄 之製作,雖未逐字記載,但其筆錄記載之內容,均為被告庚 ○○所供述,且筆錄列印後,亦交付被告庚○○閱覽後逐頁簽名 ,若被告庚○○認為重要之事項而筆錄漏未記載,可請求警員 增加筆錄之記錄;或認為非其真意,應可以請求變更或刪除 筆錄之記錄,惟本件被告庚○○在警詢過程中並未為上開要求 ,而在閱覽筆錄後,在其筆錄逐頁末行簽名,足認被告庚○○ 警詢筆錄製作完成時,對於筆錄之內容並未爭執,是被告庚 ○○辯稱109年4月26日警詢筆錄未如實記載而無證據能力云云 ,應無可取。
二、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 ,然檢察官、被告丙○○、C○○、辛○○、乙○○、丁○○、庚○○、 午○○、A○○、地○○、戊○○、戌○○、卯○○、壬○○、甲○○、黃○○



己○○、亥○○、丑○○、巳○○未○○玄○○申○○、E○○、B○○ 、天○○(下稱丙○○等25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 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二〈本案卷宗對照表詳如附 錄〉第210頁至第427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 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 本案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 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其他引用資以認定事實所 憑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三、按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 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4條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憲法第4 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 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 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 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 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 條第3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 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 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 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 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 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 ,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 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丙○○ 等25人擔任賭博軟體客服、招攬賭客之行為地均在我國臺灣 地區;又使用「大滿貫」、「大爆獎」軟體進行賭博之賭客 為大陸地區人民乙情,業據被告丙○○於偵查中供稱:服務的 客群均為大陸地區人民,因為該遊戲僅能在大陸地區下載, 並以大陸銀行帳戶綁定;客戶註冊完會提供ID,其等可以查 詢顧客註冊地,故可確定是大陸玩家等語(見他卷三第36頁 反面至第37頁、第51頁);被告C○○於偵查中供稱:賭客均 是大陸客戶並以人民幣1比1兌換遊戲幣下注;從後臺可以看 到客人加入的手機號,都是大陸的手機號,且對話都是用簡 體字,另外可以知道客人的註冊地都在大陸等語(見他三卷 第5頁反面、第32頁);被告戊○○於警詢供稱:大爆獎要大 陸的IP才可以玩,主要是針對大陸民眾所設立之博奕遊戲, 需要大陸民眾提供手機驗證,另外需要提供中國銀行卡之認 證才能加入會員等語(見偵12472卷一第305頁);被告戌○○ 供稱:台灣的IP不能玩大爆獎,一定要大陸内地的IP才可以 玩,主要是針對大陸民眾所設立之博奕遊戲等語(見偵1247



2卷二第327頁);被告辛○○、卯○○、亥○○、未○○於警詢供稱 :大爆獎、大滿貫一定要大陸内地的IP才可以玩,主要是針 對大陸民眾所設立之博奕遊戲,需要大陸民眾提供其手機驗 證,另外需要提供中國銀行卡之認證才能加入會員等語(見 偵12472卷二第141頁、第351頁、第487頁,偵12472卷三第2 9頁),共同被告癸○○於警詢中供稱:駿達公司所招攬之客 戶均為大陸人,會員註冊後須綁定大陸銀行帳戶等語(見他 五卷第180頁);復觀大爆獎、大滿貫遊戲頁面及遊戲平臺 後端列印報表,大爆獎、大滿貫確需綁定手機、支付寶或銀 行卡,左下角並有人民幣符號之兌換鍵,且確有用戶於上開 遊戲下注輸贏等節,亦有現場照片、遊戲平臺後端列印報表 可證(見他三卷第12頁、第43頁,他五卷第45頁),足認確 有不特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透過該等遊戲進行賭博行為,則該 不特定賭客在大陸地區操作電腦透過網際網路登入上開賭博 軟體連接網路後進行賭博,亦屬我國領土,雖無證據足證上 開賭博軟體連接網站之主機伺服器係設於我國領域內,惟其 實行犯罪之行為有部分在我國領域內,仍應認為係在我國領 域內犯罪,自得依我國刑法予以追訴處罰。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卯○○、甲○○、亥○○、辛○○、午○○、丑○○、巳○○、B○○部分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卯○○(見本院卷二第429頁、第433頁)、甲○○(見本院卷二第430頁、第433頁)、亥○○(見本院卷二第430頁、第433頁)、辛○○(見本院卷二第430頁、第433頁)、午○○(見本院卷二第430頁、第434頁)、丑○○(見本院卷二第431頁、第434頁)、巳○○(見本院卷二第431頁、第434頁)、B○○(見本院卷二第431頁、第434頁)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駿達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他一卷第69至70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之3)、受執行人清冊、現場圖、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他五卷第226頁至第293頁)、現場、扣案物照片(見他三卷第12頁至第18頁,他五卷第27頁至第56頁、第77頁至第88頁、第107頁至第111頁、第125頁至第131頁、第173頁至第175頁、第295頁至第306頁)、丙○○電腦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見他四卷第139頁至第160頁,偵9948卷一第397頁至第526頁)、C○○電腦蒐證列印資料(見他四卷第161頁至第187頁)、平台後臺報表(見他三卷第43頁至第45頁,他五卷第192頁至第194頁、第210頁至第211頁)在卷可稽,核與共同被告癸○○於警詢之證述(見他五卷第182頁)大致相符,足認被告卯○○、甲○○、亥○○、辛○○、午○○、丑○○、巳○○、B○○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 ㈡被告丙○○、C○○、乙○○、丁○○、庚○○、A○○、地○○、戊○○、戌○ ○、壬○○、黃○○己○○、未○○玄○○申○○、E○○、天○○部分 :
 ⒈訊據被告丙○○、C○○、乙○○、丁○○、庚○○、A○○、地○○、戊○○ 、戌○○、壬○○、黃○○己○○、未○○玄○○申○○、E○○、天○ ○固不否認於上開期間陸續受雇於駿達公司擔任客服人員或 遊戲推廣工作,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 博場所之犯行。
 ①被告丙○○辯稱:入職時駿達公司表示其工作係協助管理員工 出缺席及秩序、每月底在網路上獲取報表提交人事,並表示 一切合法,復提供政府核發之許可文件、明星代言之照片, 其工作內容亦僅解答客戶在遊戲中問題再傳給大陸端處理; 其知遊戲有提現功能,但其詢問老闆Gary是否會違法,Gary 說此歸大陸處理不歸其等管,其等行為合法,其電腦中的話 術是大陸人叫其修改給臺灣人使用,但其尚未修改,且提現 非其處理,故其無法向客戶強調可以提現,其亦未曾領取2% 提成,其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云云。



 ②被告C○○辯稱:其於108年7月間經104人力銀行轉介進入駿達 公司擔任文字客服、管理客服人力出缺勤,因明星三缺一等 合法遊戲也有儲值問題,其雖對於是否合法有疑問,然駿達 公司並強調一切合法,復提供政府公文取信其;過程中Gray 表示其沒有碰金流、不用擔心,其雖知遊戲可以提現,但主 管說提現不是其所為,其遂未深究;其看到公司給的話術有 提現等內容也會擔心,但主管堅持沒碰到金流就沒事、錢跟 其等無關不用管,其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 犯意云云。
 ③被告乙○○辯稱:入職時其有詢問行為在臺灣是否合法,公司 說是合法、不用擔心任職會有問題,且其僅以公司話術幫客 戶解決問題,其不清楚詳情,亦未注意遊戲有兌換鈕;客服 過程客戶雖曾反應沒領到錢或出帳有問題,但其請客戶詢問 在線客服,其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云 云。
 ④被告丁○○辯稱:其係透過人力銀行求職,駿達公司亦有合格 證書而認駿達公司合法,且其工作內容為引導客戶下載手機 軟體、操作並回答疑問亦無不法;入職時亦有問是否跟明星 三缺一遊戲一樣,且其工作內容亦係依話術跟客人講、幫忙 解決客戶問題,其未注意遊戲頁面有兌換鈕;客服過程客戶 雖曾反應沒領到錢或出帳有問題,然其請客戶詢問在線客服 ,其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云云。  ⑤被告庚○○辯稱:當初以為駿達是合法公司,不知行為違法; 因為遊戲與明星三缺一相似,其遂認為駿達公司行為亦係合 法;且其僅推廣遊戲網站,對於可換賭金一事並不知情,其 在警詢所述領取係指發同意卡給客戶,如客戶要做再去註冊 領取;其沒注意遊戲頁面有兌換鈕,客服過程客戶雖曾反應 沒領到錢或出帳有問題,但其說其不清楚並請客戶詢問在線 客服,其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云云。  
 ⑥被告A○○辯稱:其於108年7月1日入職,現場亦未查獲現金, 其任職前雖有疑慮,然因見政府核發之合法營業文件、明星 代言文宣,始確信駿達公司為合法公司,且其所擔任工作亦 係單純文字客服回答遊戲問題而未接觸金錢或攬客,如客戶 有興趣再轉給子○○、癸○○;其不知客戶會開立帳戶、可以領 現,僅知有儲值功能;其雖有看過遊戲介面,但其試玩點進 去沒反應;其未向客人強調可以將獎金變現,其無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云云。
 ⑦被告地○○辯稱:入職時公司簡報工作內容僅簡短操作客服軟 體及訓練,亦不要求其了解所有賭博遊戲內容,復未說明涉



犯賭博罪,其見內容與明星三缺一相似,而未生懷疑;其工 作內容僅回答客戶遊戲開不了或網路、手機系統問題並賺取 微薄薪資,而未經手金錢,其與駿達公司之提供他人賭博場 所等犯意不同而無犯意聯絡,其應有刑法第16條適用;又其 係自104人力銀行謀職,到職後注意遊戲內容與明星三缺一 相似,已盡注意義務,事發後始知工作不合法;其知駿達公 司的遊戲可以提現,也看過遊戲介面,但其未曾跟客人強調 可以將獎金變現,其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 犯意云云。
 ⑧被告戊○○辯稱:其進公司時人資表示是合法工作,公司牆上 也有律師牌照及公司合法證書,其便相信是合法工作,且其 業務內容僅在線上回覆客人問題而未接觸金流或攬客;其知 有提領功能,也看過遊戲介面,但其並未處理金流,也不會 跟客人強調可以將獎金變現,其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 賭博場所之犯意云云。
 ⑨被告戌○○辯稱:其進入駿達公司尚在試用期而未滿1月,僅知 工作為推廣遊戲而不知遊戲可兌換贏取之資金,其工作內容 僅負責回答客人問的問題,亦僅知儲值功能而不知提領功能 ;其雖有看過遊戲介面,然其誤以為「兌換」是儲值之意, 其未向客人強調可以將獎金變現,其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 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云云。
 ⑩被告壬○○辯稱:其係透過104銀行廣告應徵客服專員,應徵人 員說駿達公司是奕智博公司之子公司,其不知係博奕公司; 入職後發現工作內容是為大陸客戶解決博奕問題,其雖有懷 疑,然其詢問駿達公司人員,駿達公司人員說奕智博公司是 經濟部核准之合法公司,其僅處理客服、未接觸金流、僅接 觸大陸人不會有事,並以合法證書取信於其,其上網查詢奕 智博公司是網路博奕代工合法上市公司其始繼續做,其係受 騙而無犯意;其雖知遊戲可以提現,但公司說是合法其便未 多問,其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云云。
 ⑪被告黃○○辯稱:其以為係從事合法工作並從事遊戲客服,亦 不清楚駿達公司遊戲可在大陸提領對現,亦未接觸金流,工 作過程中雖聽聞駿達公司係從事賭博行為,亦知悉有提現功 能,也有貼過「大放水、好贏錢、滿100可提現」話術,但 不清楚具體如何操作能,其係遭駿達公司欺騙而無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云云。
 ⑫被告己○○辯稱:其不知遊戲可以提現,其工作內容僅協助註 冊、遊戲下載問題或複製話術邀請大陸民眾玩遊戲,不清楚 駿達公司之遊戲為賭博遊戲,其以為遊戲介面中之兌換鈕是



換遊戲幣,其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云 云。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主觀上欠缺刑法268 條犯意 ,特別對於賭博行為認知上,被告對於參與加入駿達公司有 賭博行為並無認識;被告位於賭博犯罪集團最下層客服人員 ,亦不知退水、反水等用意,在駿達公司中依照工作中電腦 制式話術招攬客戶,也不知悉網站有現金賭博內容;被告透 過104 合法網站尋找工作,且任職期間未滿該公司試用期, 未曾領取紅利且對公司運作不知情,亦未處理賭客提領賭金 問題,且星城ONLINE中有獎金、倍數等類似賭博儲值內容, 皇家娛樂城亦有出現提領保證用語,星匯也有活動公告中所 謂反水用語,王牌俱樂部則有儲值專區、獎金回饋比例廣告 ,可知博奕網站只要是透過網路連結容易看到合法或非法混 雜無法分辨情況,臺灣博奕產業發展係遊走在法律邊緣的灰 色地帶,被告主觀上缺乏犯意,或面臨法律錯誤問題等語。 ⑬被告未○○辯稱:其工作未接觸賭博部分,僅處理玩家問題而 單純從事客服工作,不清楚遊戲為賭博性質,但其大概知道 客人如何操作、遊戲可在大陸提現,但其不會協助客人做資 金操作,其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云云 。
 ⑭被告玄○○辯稱:其面試時對方說是合法博奕,其見牆上有政 府核發之合法執照,始認行為合法,且遊戲內容亦與電視廣 告中之星城ONELINE等相同並由明星代言,其遂確信行為合 法,亦未曾領取抽成;其知遊戲為賭博性質,但因為面試時 公司有國家合法證,其便未特別管遊戲性質:其工作內容為 擔任大爆獎、大滿貫客服,負責貼連結網址讓會員吸引加入 ,遊戲中有兌換按鈕,會員自己點選後即可利用中國銀行卡 領取賭資,其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云 云。
 ⑮被告申○○辯稱:其大學畢業即自104人力銀行廣告應徵駿達公 司工作,工作內容均為一般線上遊戲客服,人力銀行廣告亦 無賭博相關資訊,其確不知駿達公司經營非法賭博遊戲;且 公司人資強調是合法博奕遊戲,其查詢GOOGLE PLAY 亦有博 奕分類,臺灣廣告也有在播,故其認為只要無現金交易即屬 合法;其入職後,如客人問為何遊戲無法玩,其就貼指定的 罐頭訊息,其看不到遊戲畫面,對於賭客輸贏、分工方式亦 不清楚,僅領取全勤獎金而未曾領取提成,其只有見過遊戲 註冊頁面,對於遊戲有兌換鈕不清楚,也沒有看過好贏錢、 可提現等話術,其如確有參與犯罪之意不會接受這麼低的薪 水,其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云云。




 ⑯被告E○○辯稱:其係透過104求職,駿達公司表示為合法工作 ,僅負責解決玩家問題,培訓過程其發現遊戲類似博奕,但 其詢問後主管表示僅文字客服、沒有任何問題,其雖然因客 人詢問怎麼領錢而發現公司遊戲可提現而察覺有異,但因過 年需要錢而未立刻離職,其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 場所之犯意云云。
 ⑰被告天○○辯稱:其僅回答客戶遊戲中的問題而未招攬客人, 不記得群組內所述申請第1次彩金返20%係何意,其當時在試 用期,駿達公司沒有實際分紅,且面試時人資有提供合法執 照並強調是合法工作,其雖然願意認罪,但其並無犯意;駿 達公司亦未說退水的事,其也不是為了退水進公司工作,其 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云云。 ⒉經查,被告丙○○、C○○、乙○○、丁○○、庚○○、A○○、地○○、戊○ ○、戌○○、壬○○、黃○○己○○、未○○玄○○申○○、E○○、天 ○○自108年6月起陸續受雇於駿達公司,並擔任「大滿貫」、 「大爆獎」客服或招攬大陸玩家之工作至109年1月13日止; 而「大滿貫」、「大爆獎」手機遊戲軟體為棋牌博弈軟體, 可於大陸地區下載供大陸地區賭客連接網路下注賭博;賭博 方式為,賭客下載「大滿貫」、「大爆獎」軟體後註冊成為 會員,依軟體指示以綁定支付寶、銀行卡等方式儲值,透過 網際網路連線至不詳大陸公司所開發之賭博軟體伺服器後, 於棋牌賭博遊戲內下注簽賭,若押中即可獲得遊戲幣或彩金 ,若未押中,則下注之遊戲幣則歸遊戲軟體所有,最後可依 遊戲軟體說明之提款方式,將遊戲幣或彩金之餘額兌換為現 金存入賭客註冊時綁定之銀行帳戶中等節,有駿達公司之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他一卷第69頁至第70頁)、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區○○路000 巷0號4樓之3)、受執行人清冊、現場圖、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見他五卷第226頁至第293頁)、現場、扣 案物照片(見他三卷第12頁至第18頁,他五卷第27頁至第56 頁、第77頁至第88頁、第107頁至第111頁、第125頁至第131 頁、第173頁至第175頁、第295頁至第306頁)、丙○○電腦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見他四卷 第139頁至第160頁,偵9948卷一第397頁至第526頁)、C○○ 電腦蒐證列印資料(見他四卷第161頁至第187頁)、平台後 臺報表(見他三卷第43頁至第45頁,他五卷第192頁至第194 頁、第210頁至第211頁)在卷可稽,且為被告丙○○(見本院 卷一第251頁至第263頁,本院卷二第429頁至第434頁)、C○ ○(見本院卷一第251頁至第263頁,本院卷二第429頁至第43 4頁)、乙○○(見本院卷一第267頁至第280頁,本院卷二第4



29頁至第434頁)、丁○○(見本院卷一第267頁至第280頁, 本院卷二第429頁至第434頁)、庚○○(見本院卷一第267頁 至第280頁,本院卷二第429頁至第434頁)、A○○(見本院卷 一第285頁至第299頁,本院卷二第429頁至第434頁)、地○○ (見本院卷一第285頁至第299頁,本院卷二第429頁至第434 頁)、戊○○(見本院卷一第285頁至第299頁,本院卷二第42 9頁至第434頁)、戌○○(本院卷一第285頁至第299頁,本院 卷二第429頁至第434頁)、壬○○(見本院卷一第303頁至第3 17頁,本院卷二第429頁至第434頁)、黃○○(見本院卷一第 303頁至第317頁,本院卷二第429頁至第434頁)、己○○(見 本院卷一第303頁至第317頁,本院卷二第429頁至第434頁) 、未○○(見本院卷一第397頁至第410頁,本院卷二第429頁 至第434頁)、玄○○(見本院卷一第397頁至第410頁,本院 卷二第429頁至第434頁)、申○○(見本院卷一第377頁至第3 93頁,本院卷二第429頁至第434頁)、E○○(見本院卷一第3 77頁至第393頁,本院卷二第429頁至第434頁)、天○○(見 本院卷二第231頁至第237頁,本院卷二第429頁至第434頁) 所不爭執,先堪認定。又「大爆獎」其中「搶莊牛牛」遊戲 ,係由賭客搶莊下注賭撲克牌點數,再依底注乘以所訂倍數 扣除贏家金額5%水費結算賭金,遊戲抽取贏家所贏金額5%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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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