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鄭有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 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2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戰鷹企業有限公司、林麗雪 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 111年12月20日 15,600元 PN0000000 2 戰鷹企業有限公司、林麗雪 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 112年2月4日 32,800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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