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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8號
KLDV,112,補,68,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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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楊政憲


被 告 李仁智

李隆煥

胡倍德

秀娥

黃明松

吳惠群

舒復麗

孫毓

陳燦鴻

葉銘傳

黃秀梅

張麗娟

沈心蘭

劉筠棋

林淑慧

高玉枝

呂佳玲

林麗華

金秀貞

蕭新

許世昌

林雪珍

陳雅娟

朱怡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上揭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管理費個別明細如附
表,其請求總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80,000元及各別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是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其請求之總金額380,000元(所請求之
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
編號 姓名 金額(新臺幣) 1 李仁智 16,000元 2 李隆煥 16,000元 3 胡倍德 16,000元 4 林秀娥 16,000元 5 黃明松 16,000元 6 吳惠群 16,000元 7 舒復麗 16,000元 8 孫毓浩 16,000元 9 陳燦鴻 16,000元 10 葉銘傳 16,000元 11 黃秀梅 16,000元 12 張麗娟 16,000元 13 沈心蘭 16,000元 14 劉筠棋 16,000元 15 林淑慧 16,000元 16 高玉枝 16,000元 17 呂佳玲 16,000元 18 林麗華 16,000元 19 金秀貞 16,000元 20 蕭新暉 16,000元 21 許世昌 16,000元 22 林雪珍 16,000元 23 陳雅娟 12,000元 24 朱怡潔 16,000元 合計 3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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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