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67號
KLDV,112,補,267,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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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吳立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昭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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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