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秋菊等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
民國111年度司促字第8261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等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86,658元暨其利息;因被告葉秋蘭於法定期間內
,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者乃連帶債務,其是否基於個人關係之抗
辯事由,及效力應否及於其他被告,尚待調查審認。本件原告僅
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查為8
6,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