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5號
KLDV,112,補,235,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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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艾里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仁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3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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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