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3號
KLDV,112,補,203,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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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昊韋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5,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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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