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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2年度,147號
KLDV,112,基簡,147,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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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147號
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馬翠花
訴訟代理人 許宇揚
游晉觀
被 告 王璍



簡俊翔





陳郁菲(原名陳玉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09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被告簡俊翔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606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被告陳郁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36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王璍負擔新臺幣120元、被告簡俊翔負擔新臺幣120元、被告陳郁菲負擔新臺幣12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編號1至3「未繳總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 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原告為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依法成 立之管理委員會,系爭社區管理費調整費用前以每坪新臺幣 (下同)25元計算,嗣經第8屆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調整費用,每坪增收管理費5元、專 款專用公共基金10元,合計每坪增收15元。被告王璍、簡俊 翔、陳郁菲各為系爭社區內基隆市○○區○○街000號10樓、187 號4樓、49號4樓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如附表編號1至3 所示之管理費,屢次催繳均置之不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21條及社區規約第10條第5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爰 依法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
(二)基於前述,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建物門牌號碼表、積欠款項 明細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書、基隆市中正區公所 備查函、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第二屆第 二次會議會議記錄、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社區第八屆第一 次(重新召集)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規約節本等件 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二)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請求被告等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管理費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原告原係以同一程序向被告王璍等共18人為公寓大廈管 理費之請求,嗣原告於訴訟程序中除被告王璍簡俊翔、陳 郁菲外,已陸續撤回其餘被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 定,該撤回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故本件依上開被告 管理費金額占原聲明金額之比例計算裁判費數額約為360元 ,並審酌被告等3人管理費數額差距不大,因此酌定被告各 負擔訴訟費用120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
編號 1 2 3 姓名 王璍 簡俊翔 陳郁菲 棟別 U T 丁 門牌/坪數 183-10F/33.63 187-4F/9.67 49-4F/34.53 車位費 (車位數200) 200 未繳起迄月 期數 欠繳金額(1) (調整前期數) 0 0 0 調整後 (30元坪數+ 車位費) 1,209元 290元 1,036元 未繳起迄月 111年3月至 111年12月 111年3月至 111年12月 111年3月至 111年12月 期數 10 34 10 欠繳金額(2) (調整後期數) 1萬2,090元 9,860元 1萬0,360元 公共基金 (10元坪數) 97元 未繳起迄月 109年3月至 110年8月 期數 18 欠繳金額(3) (公共基金期數) 1,746元 未繳總金額 (欠繳金額(1)+(2)+(3)) 1萬2,090元 1萬1,606元 1萬0,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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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