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胡晏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胡晏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2年03月26日止累計35,239元正未給付,其中32,331元
為消費款;2,008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210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2331元胡晏齡自民國112年03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