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陳蔭
被 告 王蓓
王蕾
王圓
王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向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所為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王蓓、王蕾、王菱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 產)均為原告所有,應有部分比例各如附表一「所有權權利 範圍」欄位所示。前於民國100年4月13日,原告因國防部國 宅過戶事宜積欠被告債務,遂將系爭不動產設定如附表一、 二「抵押權設定明細」欄位所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
押權)予被告,而伊於110年4月1日已清償債務,足認系爭 不動產上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已消滅。為此 爰依法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王蕾、王圓、王菱:
兩造間確有債務關係,然原告已於清償期前全數清償。被告 王蕾、王圓、王菱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二)被告王蓓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頁15至38),復經本院調取系爭 不動產異動索引、基隆市地政事務所111年12月15日基地所 資字第1110106284號函暨檢附系爭抵押權登記案卷(頁167 至169、頁175至186)核閱無訛,且為被告王蓓、王蕾、王 圓所不爭執,並以書狀、言詞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頁217 至227)。又被告王菱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綜合上 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系爭不動產經設定系爭抵押 權予被告,且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經原告於清償期前 如數清償等情,復由被告王蓓、王蕾、王圓確認屬實。是系 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獲清償,則基於抵押權從屬性原則 ,系爭抵押權即失所附麗,系爭抵押權登記已對原告之所有 權造成妨害,則原告以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地位,本於所 有權排除侵害之作用,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 有據。
四、從而,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清償完畢,依民 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聲明(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一:
土地坐落 地 面 積 所有權人 所有權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明細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基隆市 暖暖區 源遠段 1240 建 13907.51 陳蔭 100000分之393 登記日期:100年4月18日 登記字號: 基安字第033800號 權利人: 王蓓、王蕾、王圓、王菱 設定義務人:陳蔭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100年4月13日所預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所產生之債務 清償日期:110年4月12日 擔保債權總金額:600萬元 設定權利範圍: 100000分之393 債權額比例:各4分之1 債務人:陳蔭 基隆市 暖暖區 源遠段 1244 建 29 陳蔭 100000分 之393 同上
附表二:
建 號 基地坐落 主要建材及層數 層次 面 積 所有權人 權 利 範 圍 抵押權設定明細 建物門牌 平方公尺 基隆市○○區○○段0000○號 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其他登記事項:建築基地權利(種類)範圍:暖暖區源遠段1240、1244地號所有權;權利範圍各:393/100000 鋼筋混凝土造11層 3層 總面積:101.78 層次面積:101.78 附屬建物面積: 10.14 陳蔭 全 部 登記日期: 100年4月18日 登記字號: 基安字第033800號 權利人: 王蓓、王蕾、 王圓、王菱 設定義務人: 陳蔭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100年4月13日所預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所產生之債務 清償日期: 110年4月12日 擔保債權總金額: 600萬元 設定權利範圍: 全部 債權額比例: 各4分之1 債務人:陳蔭 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