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1年度,876號
KLDV,111,基簡,876,2023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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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876號
上 訴 人 林沛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1
1年基簡字第87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72,79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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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