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劉昭和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金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街0號3樓)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劉金圳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