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被 告 楊宏頣
福輪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柯福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紹齊間因111年度勞訴字第23號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3萬9,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33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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