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11號
KLDV,111,勞訴,11,2023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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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基隆市光華大廈公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建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懋華因111年勞訴字第11號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574,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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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