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謝明輝
被 告 林愷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277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愷葳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277號) ,經原告謝明輝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