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2年度,2號
KLDM,112,金訴緝,2,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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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桂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241號、111年度偵字第2707號、111年度偵字第3094號
、111年度偵字第3113號、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111年度偵字
第4444號、111年度偵字第4764號、111年度偵字第5301號、111
年度偵字第5812號、111年度偵字第599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63
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63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暨臺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356號、111
年度偵字第7831號、112年度偵字第123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6214號)、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緝字第441號)、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065號)、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緝字第1379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桂美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鄭桂美曾辰瑄(所犯幫助洗錢案件,本院另以111年度金 訴字第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 為母女,均能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 ,足供他人用為詐欺取財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 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然為使鄭桂美能賺取報 酬,竟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掩飾詐欺取財不法犯罪所 得去向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某時許,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狗」之指示,分別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及臺灣土地銀行,



先將曾辰瑄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上海銀行帳戶」)及鄭桂美向臺灣土地 銀行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 帳戶」)辦理存摺掛失並補發,復於同年月23日,鄭桂美曾辰瑄同至上海銀行、土地銀行申辦網路銀行,並綁定「阿 狗」所要求之約定轉帳帳戶,曾辰瑄再將本案上海銀行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鄭桂美,由鄭桂美 將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及曾辰瑄所有之上海銀行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轉交予「阿狗」,容任「阿狗 」利用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人頭帳戶使用,「阿狗」則 交付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予鄭桂美。嗣「阿狗」取 得上開上海銀行、土地銀行帳戶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至23「詐 欺方式欄」所示之詐術,致高松本林海涵王玉鱗、羅西 樓、盧建甫黃凱琳、張禾眉、呂恬儀林碧紫、徐曼倪、 陳秀梅張閔哲蔡怡婷李育銘顏慶賢謝美絨施凱 翰、劉麗芳陳志成劉書芬曾韋修、許瑪莉張娟娟等 人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 如各編號項下所示之金額至本案上海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 戶,旋遭轉匯,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上揭 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嗣高松本等人 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松本王玉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林海 涵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羅西樓訴由苗栗縣警察 局大湖分局、盧建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張禾 眉、李育銘顏慶賢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呂恬儀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林碧紫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 二分局、徐曼倪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陳秀梅、張閔 哲、蔡怡婷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分別報告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謝美絨訴由新北市政府警三重 分局、張娟娟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分別報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官移送併辦、施凱翰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 南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陳志成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移送併辦、劉書芬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曾韋修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移送併辦、許瑪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桂美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 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桂美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認不 諱,且據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明 確(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84頁;本院111年度金訴 字第412號卷第117頁),而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高松本等人於 遭詐騙後,則將款項匯入本案上海銀行、土地銀行帳戶等節 ,亦據證人即被害人高松本林海涵王玉鱗、羅西樓、盧 建甫、黃凱琳、張禾眉、呂恬儀林碧紫、徐曼倪、陳秀梅張閔哲蔡怡婷李育銘顏慶賢謝美絨施凱翰、劉 麗芳、陳志成劉書芬曾韋修、許瑪莉張娟娟於警詢中 證述綦詳(相關卷頁詳參附表編號1至23「證據欄」),並 有告訴人高松本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告訴人林 海涵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王玉麟提供之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LINE通訊軟體對紀錄及投資網站 截圖、告訴人羅西樓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告訴 人盧建甫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及LINE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被害人黃凱琳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告訴人 張禾眉提供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第一銀行存摺封面 、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告訴人呂恬 儀提供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投資 網站截圖、告訴人林碧紫提供之投資網站及LINE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告訴人徐曼妮提供之LINE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告訴人陳秀梅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 書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告訴人張閔哲提供之網路轉帳 紀錄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截圖、告訴人 蔡怡婷提供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 投資網站截圖、告訴人李育銘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 、簡訊截圖、投資網站截圖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告訴 人顏慶賢提供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投資網站截圖及LINE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謝美絨提供之網路轉帳紀錄截



圖及匯款資料一覽表、告訴人施凱翰提供之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被害人劉麗芳提供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 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告訴人陳志成提供之投資網站截 圖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告訴人劉書芬提供之LINE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告訴人曾韋修提供之中 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許瑪莉提供之汐止區農會 匯款申請書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害人張娟娟提供之 網路轉帳紀錄截圖、帳戶往來明細截圖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1 日上票字第1110024158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存款交易 明細及存摺補發資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 中心111年9月26日上票字第1110026122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 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 瑄)之約定轉帳帳戶資料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 錄、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8月22日基隆字第11100032 50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鄭桂美)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存摺掛失 補發資料及約定轉帳帳戶資料、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 年9月8日基隆字第1110003548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之個人網路 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等件在卷可稽(相關卷頁詳參附表編號 1至23「證據欄」),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 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告鄭桂美 單純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並不能與向被害人施以詐術之行 為等同視之,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 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以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對於該詐欺 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揆諸前述說明,自應 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另被告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 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被告 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 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 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



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被告雖提供上開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 帳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惟依現存卷證,並無任何 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所幫助之詐欺集團成員人數已達3人以上 ,亦欠缺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明知或可得知悉此項詐術細節, 依罪疑唯輕原則,尚難認本案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情形。故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暨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鄭桂美以一次交付上開上海銀行帳戶(曾辰瑄所有)、 土地銀行帳戶(鄭桂美所有)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 銀行帳號暨密碼給綽號「阿狗」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 詐得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被害人之財物,並掩飾、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應僅能就被告上開行為為一次評 價,以免重複評價其行為,是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 對數名被害人實行數個詐欺犯行,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 洗錢罪處斷。
 ㈢又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此犯罪 事實一部或全部,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 。查,本案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被告鄭桂美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即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部分),與移送併辦之 附表編號16至23所示之案件間,與原起訴所及範圍有想像競 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屬法律上同一案件,職是,上開移 送併辦案件之部分,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仍應為原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㈣刑罰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前因聚眾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49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3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固為累犯,然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被 告所犯前案構成累犯之犯行與本案犯行之犯罪型態不同,所 侵害之法益、對社會之危害程度,亦有相當差別,為符罪責 相當原則,爰不加重其刑,僅將上掲被告之前科紀錄列為刑 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 ⒉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 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另因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前於108年間曾有因賭博案件 經法院判刑並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參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猶為賺取報酬,率爾將本案上海銀行 、土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暨網路銀行帳號、密 碼提供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犯行,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 治安,且造成本案被害人高松本等人受有如附表編號1至23 所示財產上損害,所為實無足取;兼衡酌被告坦承犯行,惟 未能與附表所示被害人和解,賠償渠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 ,暨斟酌被告為本件犯行之動機、手段、提供帳戶之數量、 本案被害人因受詐騙匯款至其提供之帳戶而受之損失金額及 被告小學畢業(本院卷第23頁個人資料)、自述目前在卡拉 OK店從事清潔工作、離婚、自己租屋之家庭經濟狀況及生活 狀況(本院卷第13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㈥被告提供本案上海銀行、土地銀行帳戶予綽號「阿狗」及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獲有1000元之報酬,此據被告敘明在 卷(本院卷第126-127頁),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 案,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 價額;至本案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雖為供被告犯罪所用 之物,然因被告業已將之交付他人,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且 未扣案,亦非違禁物,況上開帳戶因本案而遭列為警示帳戶 ,應不致再為犯罪所用,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玲提起公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高永棟、吳美文、何治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謝志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高文政、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柏成、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曉婷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若雯移送併辦,檢察官陳虹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 據 1 高松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底某時許,偽以「思瑤」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高松本,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高松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29日下午1時3分許 100萬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高松本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241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 ⒋告訴人高松本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111年度偵字第2241號卷第29頁)。 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1日上票字第1110024158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存款交易明細、存摺補發資料各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26日上票字第1110026122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約定轉帳帳戶資料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47頁至第55頁、第67頁至第75頁)。 ⒍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57頁)。 2 林海涵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2日上午9時58分許前之不詳時間,偽以「思思」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林海涵,佯稱在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海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日上午9時51分許 25萬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林海涵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707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 ⒋告訴人林海涵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111年度偵字第2707號卷第25頁)。 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1日上票字第1110024158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存款交易明細、存摺補發資料各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26日上票字第1110026122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約定轉帳帳戶資料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47頁至第55頁、第67頁至第75頁)。 ⒍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57頁)。 3 王玉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8日某時許傳送投資訊息給王玉麟,偽以「思瑤」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王玉麟,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王玉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日上午9時43分許 40萬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王玉麟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094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 ⒋告訴人王玉麟提供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LINE通訊軟體對紀錄及投資網站截圖1份(111年度偵字第3094號卷第59頁至第73頁)。 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1日上票字第1110024158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存款交易明細、存摺補發資料各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26日上票字第1110026122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約定轉帳帳戶資料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47頁至第55頁、第67頁至第75頁)。 ⒍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57頁)。 4 羅西樓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某時許,偽以「珍珍」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羅西樓,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羅西樓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29日上午10時6分許 10萬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羅西樓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4444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 ⒋告訴人羅西樓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111年度偵字第4444號卷第49頁)。 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1日上票字第1110024158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存款交易明細、存摺補發資料各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26日上票字第1110026122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約定轉帳帳戶資料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47頁至第55頁、第67頁至第75頁)。 ⒍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57頁)。 5 盧建甫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2日某時許傳送投資簡訊予盧建甫,並偽以「思瑤」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盧建甫,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盧建甫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29日上午9時56分許 50萬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盧建甫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4764號卷第43頁至第46頁)。 ⒋告訴人盧建甫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字第4764號卷第123頁、第133頁至第150頁)。 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1日上票字第1110024158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存款交易明細、存摺補發資料各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26日上票字第1110026122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約定轉帳帳戶資料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47頁至第55頁、第67頁至第75頁)。 ⒍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57頁)。 6 黃凱琳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投資訊息,嗣黃凱琳於110年8月15日某時許上網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集團成員即偽以「思蕊」向黃凱琳佯稱操作Winplus平台可獲利云云,致黃凱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1月26日中午12時12分許 ⑴16萬2,000元 ⑴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 (起訴書誤繕為上海銀行,業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更正)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被害人黃凱琳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5301號卷第17頁至第20頁)。 ⒋被害人黃凱琳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各1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字第5301號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25頁至第34頁)。 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1日上票字第1110024158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存款交易明細、存摺補發資料各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26日上票字第1110026122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約定轉帳帳戶資料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47頁至第55頁、第67頁至第75頁)。 ⒍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8月22日基隆字第1110003250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存摺掛失補發資料及約定轉帳帳戶資料各1份、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9月8日基隆字第1110003548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之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61頁至第63頁)。 ⒎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57頁)。 ⑵110年11月29日下午2時20分許 ⑵11萬9,900元 ⑵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 (起訴書誤繕為土地銀行,業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更正)     7 張禾眉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投資訊息,嗣張禾眉於110年10月15日晚間7時許上網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集團成員即偽以「珍珍」、「軍官(許文翰)」向張禾眉佯稱加入投信買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張禾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1月24日上午9時27分許 ⑴35萬元 ⑴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張禾眉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5301號卷第35頁至第41頁)。 ⒋告訴人張禾眉提供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2紙、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字第2241號卷第43頁、第48頁至第54頁)。 ⒌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8月22日基隆字第1110003250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存摺掛失補發資料及約定轉帳帳戶資料各1份、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9月8日基隆字第1110003548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之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61頁至第63頁)。 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1日上票字第1110024158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存款交易明細、存摺補發資料各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26日上票字第1110026122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約定轉帳帳戶資料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47頁至第55頁、第67頁至第75頁)。 ⒎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57頁)。 ⑵110年12月1日上午9時28分許 ⑵50萬元 ⑵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 8 呂恬儀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9日某時許,偽以「軍官」、「思蕊」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呂恬儀,佯稱加入投信買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呂恬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29日中午12時8分許 5萬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呂恬儀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5812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⒋告訴人呂恬儀提供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截圖1份(111年度偵字第5812號卷第43頁、第47頁至第49頁)。 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1日上票字第1110024158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存款交易明細、存摺補發資料各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26日上票字第1110026122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約定轉帳帳戶資料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47頁至第55頁、第67頁至第75頁)。 ⒍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57頁)。 9 林碧紫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某時許,偽以「珍珍」、「軍官許文瀚」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林碧紫,佯稱加入投信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林碧紫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24日上午9時14分許 5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林碧紫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5997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 ⒋告訴人林碧紫提供之投資網站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網路轉帳紀錄截圖3紙(111年度偵字第5997號卷第29頁至第40頁)。 ⒌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8月22日基隆字第1110003250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存摺掛失補發資料及約定轉帳帳戶資料各1份、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9月8日基隆字第1110003548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之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61頁至第63頁)。  110年11月24日上午9時17分許 5萬元 110年11月24日上午9時19分許 5萬元 10 徐曼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日某時許,偽以「 Angel Lee」、「投信-王永仲」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徐曼倪,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徐曼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29日上午9時19分許 5萬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徐曼倪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113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 ⒋告訴人徐曼妮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字第3113號卷第61頁至第65頁)。 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1日上票字第1110024158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存款交易明細、存摺補發資料各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26日上票字第1110026122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約定轉帳帳戶資料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47頁至第55頁、第67頁至第75頁)。 ⒍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57頁)。 11 陳秀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2日某時許,偽以「珍珍」、「軍官」、「小陳」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陳秀梅,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陳秀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30日上午10時43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繕為「 110年11月30日下午2時30分」應予更正) 98萬元 (起訴書附表誤繕為9萬8000元,應予更正)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陳秀梅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25頁至第31頁)。 ⒋告訴人陳秀梅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81頁、第87頁至第101頁)。 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1日上票字第1110024158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存款交易明細、存摺補發資料各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26日上票字第1110026122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約定轉帳帳戶資料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47頁至第55頁、第67頁至第75頁)。 ⒍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57頁)。 12 張閔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上午10時53分許傳送投資簡訊予張閔哲,偽以「思蕊」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張閔哲,佯稱操作鑫盛平台可獲利云云,致張閔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日上午10時1分許 4萬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張閔哲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⒋告訴人張閔哲提供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截圖1份(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41頁、第144頁至第147頁)。 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1日上票字第1110024158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存款交易明細、存摺補發資料各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26日上票字第1110026122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約定轉帳帳戶資料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47頁至第55頁、第67頁至第75頁)。 ⒍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57頁)。 13 蔡怡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8日某時許,偽以「黃子瑜」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蔡怡婷,佯稱操作鑫盛平台可獲利云云,致蔡怡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日上午9時59分許 5萬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蔡怡婷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53頁至第155頁)。 ⒋告訴人蔡怡婷提供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截圖1份(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72頁至第179頁)。 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1日上票字第1110024158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存款交易明細、存摺補發資料各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26日上票字第1110026122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約定轉帳帳戶資料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47頁至第55頁、第67頁至第75頁)。 ⒍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57頁)。 14 李育銘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1日上午11時41分許傳送投資簡訊予李育銘,偽以「思蕊」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李育銘,佯稱操作鑫盛平台可獲利云云,致李育銘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26日上午9時2分許 10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金額,業據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補充)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李育銘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5159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 ⒋告訴人李育銘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簡訊截圖、投資網站截圖各1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字第5159號卷第33頁至第36頁)。 ⒌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8月22日基隆字第1110003250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存摺掛失補發資料及約定轉帳帳戶資料各1份、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9月8日基隆字第1110003548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之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61頁至第63頁)。  110年11月26日上午9時25分許 5萬元 15 顏慶賢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中旬某時許傳送投資簡訊予顏慶賢,偽以「李珍珍」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顏慶賢,佯稱下載鑫盛Win+APP,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顏慶賢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24日上午9時42分許 5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顏慶賢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5159號卷第57頁至第60頁)。 ⒋告訴人顏慶賢提供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投資網站截圖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各1紙(111年度偵字第5159號卷第61頁)。 ⒌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8月22日基隆字第1110003250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存摺掛失補發資料及約定轉帳帳戶資料各1份、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9月8日基隆字第1110003548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之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61頁至第63頁)。  16 謝美絨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前某時許,偽以「文翰」、「安琪」「阿仲」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謝美絨,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謝美絨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29日下午4時58分許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上午9時許,應予更正) 5萬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謝美絨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85頁至第87頁)。 ⒋告訴人謝美絨提供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紙、匯款資料一覽表1份(111年度偵字第3356號卷第57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卷第89頁)。 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1日上票字第1110024158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存款交易明細、存摺補發資料各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9月26日上票字第1110026122號函暨所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辰瑄)之約定轉帳帳戶資料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47頁至第55頁、第67頁至第75頁)。 ⒍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57頁;本院卷第83頁)。 17 施凱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中旬某時許,偽以「林芷瑄」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施凱翰,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施凱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25日中午12時15分許 80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施凱翰於警詢之證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14號卷第23頁至第27頁)。 ⒋告訴人施凱翰提供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14號卷第65頁)。 ⒌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8月22日基隆字第1110003250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存摺掛失補發資料及約定轉帳帳戶資料各1份、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9月8日基隆字第1110003548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之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61頁至第63頁)。 18 劉麗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傳送投資簡訊予劉麗芳,偽以「思瑤」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劉麗芳,佯稱在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劉麗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26日上午9時6分許 5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被害人劉麗芳於警詢之證述(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085號卷第4頁正反面)。 ⒋被害人劉麗芳提供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085號卷第10頁、第11頁反面、第12頁正反面)。 ⒌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8月22日基隆字第1110003250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存摺掛失補發資料及約定轉帳帳戶資料各1份、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9月8日基隆字第1110003548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之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61頁至第63頁)。 110年11月26日上午9時7分許 5萬元 19 陳志成 詐騙集團成員110年6月間某時許,偽以「思蕊」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陳志成,佯稱在鑫盛資產管理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志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26日上午9時37分許 10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陳志成於警詢之證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34號卷第9頁至第11頁)。 ⒋告訴人陳志成提供之投資網站截圖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34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 ⒌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8月22日基隆字第1110003250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存摺掛失補發資料及約定轉帳帳戶資料各1份、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9月8日基隆字第1110003548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之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61頁至第63頁)。 20 劉書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0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劉書芬,佯稱在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劉書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26日上午10時43分許 2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劉書芬於警詢之證述(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937號卷第27頁至第33頁)。 ⒋告訴人劉書芬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937號卷第43頁至第86頁、第90頁)。 ⒌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8月22日基隆字第1110003250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存摺掛失補發資料及約定轉帳帳戶資料各1份、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9月8日基隆字第1110003548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之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61頁至第63頁)。 21 曾韋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5日某時許,偽以「思瑤」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曾韋修,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曾韋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24日上午9時14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15分許 10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曾韋修於警詢之證述(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65號卷第9頁至第12頁)。 ⒋告訴人曾韋修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65號卷第41頁)。 ⒌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8月22日基隆字第1110003250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存摺掛失補發資料及約定轉帳帳戶資料各1份、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9月8日基隆字第1110003548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之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61頁至第63頁)。 110年11月24日上午9時17分許 5萬6,200元  許瑪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4日某時許,偽以「黃子瑜Kelly」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許瑪莉,佯稱加入股票群組入金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許瑪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26日上午9時38分許 20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告訴人即被害人許瑪莉於警詢之證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9號卷第9頁至第16頁)。 ⒋告訴人許瑪莉提供之汐止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9號卷第27頁至第41頁)。 ⒌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8月22日基隆字第1110003250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存摺掛失補發資料及約定轉帳帳戶資料各1份、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9月8日基隆字第1110003548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之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61頁至第63頁)。 23 張娟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投資社團訊息,嗣張娟娟於110年10月6日某時許上網瀏覽後加入該社團,詐騙集團成員並偽以「思蕊」以LINE通訊軟體與張娟娟聯繫,佯稱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張娟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24日上午9時12分許 3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 ⒈被告鄭桂美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4頁;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63號卷第28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127、第137頁)。 ⒉同案被告曾辰瑄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第13-21頁;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111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⒊被害人張娟娟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232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 ⒋被害人張娟娟提供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紙、帳戶往來明細截圖1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32號卷第19頁至第25頁)。 ⒌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8月22日基隆字第1110003250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存摺掛失補發資料及約定轉帳帳戶資料各1份、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11年9月8日基隆字第1110003548號函暨所附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桂美)之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1份(111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61頁至第63頁)。 110年11月24日上午9時14分許 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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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