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6024號、第616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44011號),本院合併審理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建章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共壹拾玖罪,所處之刑各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附表ㄧ各編號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 實
一、黃建章自民國111年4月初某日起,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 稱「吳帥明」、「唐伯虎」、「閃電安」、「多喝水」、「 糖醋」等人之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黃建章 擔任提款車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時間 ,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手法,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 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黃建章以各該人頭帳戶提 款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後(提領時間、地點、金 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將款項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藉此造成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款項之流向。嗣附表一所示之人 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 情。
二、案經吳慧娟、魏鴻宇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及第二分局 ;李彥璋、趙秀文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羅鎮廷、曾 珮琪、江靖元、邱靜雯、郭瑋羽、郭哲庭、蘇偉萍、曾民豪 、徐訢慈、吳亭均、林敬庭、孫碧花、陳柏妤、林信惠、許 嘉芸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 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 序進行本案之審理,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 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 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011號移送併案審理部 分,經核與起訴書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1、6所示犯行有事實 上同一案件之關係,有移送併辦意旨書及偵查卷宗可參,本 即為本院審判範圍,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認定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核與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於警詢之指訴內容 (偵6024卷第35-38、65-68、77-79、105-106頁、偵6165卷 一第199-203、281-283、325-329、341-347、369-375、401 -405、423-435、441-443、455-457頁、偵6165卷二第5-13 、27-33、83-91、113-123、171-172、217-220頁)均大致 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提供之臉書對 話截圖、匯款明細(偵6024卷第47、54-58、60-62、75、97 、122頁、偵6165卷一第205、289-291、331、349-351、377 、407、446、459-465、471-473頁、偵6165卷二第15、35-3 7、97、133-145、181、221頁)、附表二所示提款帳戶之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024卷第19-34頁、偵6165卷一第83- 89、93-99、103-109、113-121、125-140、143-151、155-1 73、177-185、189-195頁)、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提款地點提 領現金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偵6024卷第13-17頁、偵6165 卷一第23-43頁)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犯行,均係犯洗錢 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 19罪)。
(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吳帥明」、「唐伯虎」、 「閃電安」、「多喝水」、「糖醋」等所屬詐騙集團成員
間,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
(三)被告就本案告訴人吳慧娟、魏鴻宇、羅鎮廷、郭哲廷、蘇 偉萍、曾民豪、徐訢慈、吳亭均、林敬庭及被害人邱靜雯 、林信惠分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之詐欺款項 ,均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時間分多次提領情形,均係為 達到詐欺取財之目的,而各侵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之同 一財產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應就被告針對同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款 項之多次領款行為,均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均僅論 以一罪。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犯一般洗錢罪、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間,行為有部分重疊合致,犯罪 目的均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各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 罰公平原則,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各 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 計算,自依接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而計數,故被告就附表 一編號1至19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五)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被告於審理時自白洗錢之 犯行,依前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洗錢罪屬 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 刑部分,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 分減輕其刑事由。
(六)爰審酌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以此 方式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對告訴人 及被害人等財產造成損害,使詐欺集團主謀隱藏於後,復 使偵查機關難以往上追緝,而不法所得之金流層轉,無從 追蹤去向,嚴重危害交易秩序、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 ,被害人邱靜雯並向本院表示希望法院判重一點等語,此 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供參(本院卷第95-96頁);然考 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且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並與到庭之 告訴人曾民豪、吳亭均、許嘉芸、趙秀文及被害人林信惠 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12 0頁,另被害人邱靜雯及告訴人郭哲廷、林敬庭均表示不 克到庭致無從成立調解,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供參【本
院卷第95-96頁】,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則均未到庭致 無從成立調解),告訴人趙秀文及被害人林信惠均表示希 望給被告一個機會,請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114頁) 之量刑意見;並兼衡被告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而為相 關構成要件之實施,尚非詐欺車手集團犯罪組織之主要謀 劃者,及被告於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 、擔任之角色、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金額、實際提領 之款項金額等,暨酌被告之素行、於警詢時自述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業水電工而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又審酌被告各次犯行時間之間隔相近、行為態樣、罪質類 同、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整體 犯罪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七)至被告雖向本院請求緩刑(本院卷第115頁),惟其前業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2088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不 符合法定之緩刑要件,附此敘明。
三、沒收
(一)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固有沒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特別規定。惟查,洗 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 、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既未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以屬於被告所有為限,是被告轉 交上手之詐欺款項,既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二)被告供稱其並未因本案獲有報酬(本院卷第107頁),依 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其確實因本案犯罪而有所得或獲取告 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匯入之款項,是不能認被告獲有犯罪所 得,自無從諭知沒收。
(三)被告持附表二所示提款帳戶之提款卡14張,雖均為被告犯 罪所用之物,然均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諭知沒收、追徵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錦宗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星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款項(新臺幣) 人頭帳戶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吳慧娟 111年4月15日16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15日19時49分 29,988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4月15日19時57分 29,985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29,988元) 111年4月15日20時24分 29,985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29,988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6日0時12分 49,985元 華南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6日0時56分 29,989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6日1時16分 29,985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6日1時33分 29,985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2 李彥璋 111年4月15日21時45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15日22時27分 29,985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4月15日22時37分 17,985元 3 趙秀文 111年4月15日20時30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16日0時1分 49,989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魏鴻宇 111年4月15日19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15日21時24分 26,123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4月15日21時37分 49,986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5日21時39分 49,256元 111年4月16日1時37分 29,986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6日1時52分 29,988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5 羅鎮廷 111年4月15日21時40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15日21時40分 49,989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4月15日21時46分 42,123元 6 曾珮琪 111年4月15日20時3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15日20時3分 49,985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4月15日20時7分 49,989元 111年4月15日20時10分 8,012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7 江靖元 111年4月15日17時50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15日18時38分 15,123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邱靜雯(未提告) 111年4月15日17時36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15日18時16分 49,986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4月15日18時22分 49,986元 111年4月15日18時47分 29,985元 111年4月15日18時49分 29,985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5日18時51分 18,123元 9 郭瑋羽 111年4月15日16時17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15日18時3分 29,985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3萬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郭哲廷 111年4月15日18時14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15日18時41分 13,023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蘇偉萍 111年4月15日16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15日16時50分 49,983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4月15日16時54分 16,336元 111年4月15日16時57分 8,910元 111年4月15日17時36分 29,985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3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5日17時54分 29,985元 111年4月15日17時57分 10,970元 12 曾民豪 111年4月15日16時6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15日16時54分 28,123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徐訢慈 111年4月15日18時21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15日19時10分 99,989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4月15日21時15分 3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5日21時17分 3萬元 111年4月15日21時32分 29,985元 111年4月15日21時50分 3萬元 14 吳亭均 111年4月15日21時6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15日21時43分 49,985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4月15日21時50分 10,123元 15 林敬庭 111年4月15日16時9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15日21時53分 9,015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孫碧花(未提告) 111年4月15日21時24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15日21時27分 10,256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陳柏妤 111年4月13日18時22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15日18時17分 19,985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林信惠(未提告 111年4月15日16時36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15日18時18分 49,985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4月15日18時19分 49,987元 19 許嘉芸 111年4月14日20時17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4月15日18時38分 20,123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黃建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提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告訴人/被害人 1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6日1時31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信義郵局) 60,000元 吳慧娟 111年4月16日1時39分 30,000元 魏鴻宇 111年4月16日2時8分 29,000元 非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匯入之款項 2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5日23時32分 48,000元 李彥璋 111年4月15日21時54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60,000元 羅鎮廷 111年4月15日21時56分 32,000元 3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6日0時7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信義郵局) 50,000元 趙秀文 111年4月16日0時34分 30,000元 非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匯入之款項 4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5日19時54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55,000元 吳慧娟 111年4月15日20時1分 29,000元 111年4月15日20時14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統一新廟口) 18,005元 曾珮琪 5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5日19時3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統一極緻) 20,005元 江靖元 邱靜雯 111年4月15日19時4分 20,005元 111年4月15日19時6分 5,005元 6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5日18時23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6萬元(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60,00元) 郭瑋羽 111年4月15日18時24分 5,000元 非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匯入之款項 111年4月15日18時25分 45,000元(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45,00元) 111年4月15日18時59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行內無人銀行) 10,005元 郭哲廷 111年4月15日19時2分 3,005元 111年4月15日19時44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統一新廟口) 11,005元 7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6日0時18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二信信義分社) 20,005元 吳慧娟 111年4月16日0時20分 20,005元 111年4月16日0時20分 10,005元 8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6日1時6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一信信二路分社) 20,000元 吳慧娟 111年4月16日1時7分 10,000元 111年4月16日1時37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信義郵局) 20,000元 111年4月16日1時38分 10,000元 111年4月16日1時56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一信信二路分社) 20,000元 魏鴻宇 111年4月16日1時57分 10,000元 9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5日16時54分 基隆市○○區○○路00號基隆分行 20,000元 蘇偉萍 曾民豪 111年4月15日16時55分 20,000元 111年4月15日16時56分 20,000元 111年4月15日16時57分 20,000元 111年4月15日16時58分 20,000元 10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5日19時25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行內無人銀行) 20,000元 徐訢慈 111年4月15日19時25分 20,000元 111年4月15日19時26分 20,000元 111年4月15日19時27分 20,000元 111年4月15日19時28分 19,000元 11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5日21時57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20,000元 吳亭均 林敬庭 111年4月15日21時58分 20,000元 111年4月15日21時59分 20,000元 111年4月15日22時 9,000元 12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5日21時25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20,000元 徐訢慈 魏鴻宇 孫碧花 111年4月15日21時26分 20,000元 111年4月15日21時27分 20,000元 111年4月15日21時28分 20,000元 111年4月15日21時29分 16,000元 111年4月15日21時38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統一新廟口) 20,000元 徐訢慈 111年4月15日21時39分 10,000元 13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5日18時28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20,000元 陳柏妤 林信惠 111年4月15日18時29分 20,000元 林信惠 111年4月15日18時29分 20,000元 111年4月15日18時30分 20,000元 111年4月15日18時31分 20,000元 111年4月15日18時32分 20,000元 111年4月15日18時33分 20,000元 非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匯入之款項 111年4月15日18時34分 20,000元 111年4月15日18時34分 10,000元 111年4月15日19時1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行內無人銀行) 20,000元 許嘉芸 14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5日18時53分 基隆市○○區○○路00號基隆分行 20,000元 邱靜雯 111年4月15日18時54分 20,000元 111年4月15日18時54分 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