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92號
KLDM,112,聲,292,2023042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惟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惟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惟惟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 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 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 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 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 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 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稽( 執行卷第3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 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時間間隔、整體犯 罪非難評價,及受刑人表示對於如何定刑並無意見(有其陳 述意見狀附於本院卷第43頁可查)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表:受刑人張惟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普通竊盜 偽造文書 普通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3日 109年11月21日 109年10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0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273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8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基簡字第202號 111 年度審簡字第116號 110 年度易字第246號 判決日 111年3月8日 111年2月25日 111年4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基簡字第202號 111 年度審簡字第116號 110 年度易字第246號 確定日 111年4月11日 111年7月19日 111年5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14 號(已於112年2月6日執行完畢)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08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39號(已於112年2月12日執行完畢) 編號1至7經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7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公務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9日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22032號 士林地檢110 年度偵緝字第760、761、7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簡字第665號 111年度訴字第2號 判決日 111年4月30日 111年5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簡字第665號 111年度訴字第2號 確定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0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88號(編號5、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至7經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7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7 8 罪名 詐欺取財 肇事逃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25日 110年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 年度偵緝字第760、761、762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訴字第2號 111 年度交訴字第11號 判決日 111年5月4日 111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訴字第2號 111 年度交訴字第11號 確定日 111年6月17日 111年12月2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89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4號 編號1至7經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7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