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18號
KLDM,112,易,118,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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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國隆


居臺北市○○區○○街0號(指定送達 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國隆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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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