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12年度,107號
KLDM,112,基簡,107,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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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6762號、第7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文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建文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時、地,趁如附表所示之商 店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旋即 逃逸。嗣因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商店店長黃雪芳、如附表 編號5、6所示之商店店長林粲家清點店內貨品,發覺短少, 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乃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黃雪芳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 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
㈠被告陳建文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黃雪芳林粲家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監視器畫面截圖共20張。
㈣現場及失竊商品照片共8張。
㈤交易明細1紙。
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6罪)。 ㈡被告前因飲酒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交簡 字第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12月26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分別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之 累犯。另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 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 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 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 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而經本院綜合 斟酌被告構成累犯前案紀錄(下稱前案)之罪質種類與本案 非屬同一,且前案罪名並非重罪,犯罪次數僅有1次,又係 以易科罰金之態樣執行完畢等節,尚難逕認被告之刑罰反應 力薄弱,而需再延長其最低法定矯正期間。故被告本案所犯 各罪,均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 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之前案紀錄 ,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非佳; 又其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道取財,竟為本件竊盜犯行,破壞 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實屬可議,惟其犯後坦承犯行, 雖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仍堪認 犯後態度非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 物之價值,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6762號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另諭知各宣告刑及其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四、沒收:
  被告本案竊得如附表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未經扣案,惟皆屬被 告之犯罪所得,既均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亦無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所列情形,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七、本案經檢察官吳美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行竊時間 商店名稱 竊取物品 (新臺幣)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1 111年5月18日中午12時23分許 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 亞太今獎大麯酒58度2瓶 (價值118元) 陳建文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亞太今獎大麯酒58度貳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1年5月19日下午3時52分許 同上 亞太今獎大麯酒58度1瓶 (價值59元) 陳建文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亞太今獎大麯酒58度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1年5月21日下午2時49分許 同上 亞太今獎大麯酒58度1瓶 (價值59元) 陳建文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亞太今獎大麯酒58度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1年5月23日上午11時12分許 同上 亞太今獎大麯酒58度1瓶 (價值59元) 陳建文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亞太今獎大麯酒58度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1年5月30日下午2時23分至37分許 址設基隆市○○區○○街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 統一脆麵2包、統一麵蔥燒牛肉風味2包、冠億蠶豆1包、哈瑞寶Q軟糖2包(價值204元) 陳建文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統一脆麵貳包、統一麵蔥燒牛肉風味貳包、冠億蠶豆壹包、哈瑞寶Q軟糖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1年5月31日下午2時39分至47分許 同上 BE-KIND海鹽黑巧克力風味堅果棒1支、今獎大麴特級高粱酒58度1瓶、味覺糖動腦拼接趣味軟糖1包(價值287元) 陳建文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BE-KIND海鹽黑巧克力風味堅果棒壹支、今獎大麴特級高粱酒58度壹瓶、味覺糖動腦拼接趣味軟糖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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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