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40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4627、5280、5501、6025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7
533、765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卯○○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更正如附表二所載,證據 補充:「被告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 外,餘均引用附件一起訴書、附件二追加起訴書之記載。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卯○○就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
㈡被告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載之時間(民國111年4月16至2 3日)接續提領詐欺贓款,再交付予「西瓜」,主觀上基於 單一決意,而分別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應論以 包括之一罪。
㈢被告就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示犯行,係以一提領贓款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 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想像競 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 ,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 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 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
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 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 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 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 量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被告於偵審中均坦承本案之洗錢罪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於本案所為犯行均已從一 重之刑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依上開說明,由 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㈣被告與「西瓜」、吳帥明、陳念恩、陳品榮及其他真實姓名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等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就起訴書所示癸○○等18位被害人及告訴人、追加起訴書 所示陳于慈等28位被害人及告訴人,共46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近年我國治安飽受詐騙集團威脅,民眾受騙案甚多, 受騙者辛苦積累之積蓄於一夕之間化為烏有,甚衍生輕生或 家庭失和之諸多不幸情事,社會觀念對詐騙集團極其痛惡, 縱經立法者修法提高此類詐欺犯罪之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7年 以下之有期徒刑,民間主張應再提高法定刑度之聲浪仍未停 歇,被告為貪圖報酬,加入詐騙集團負責提領詐騙贓款,遂 行洗錢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非但使告訴人、被害 人共46人財物受損,總計金額達3,216,063元,更造成一般 民眾人心不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復參以被告犯後坦認犯 行,但迄今未返還被害人、告訴人遭詐騙之款項或與之達成 和解,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高中肄業之學歷,前與父 親一起從事焊接工,家中有父親及祖父母等語之智識程度及 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角色 分工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刑。被告 於本件所犯46罪之刑,均無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院即衡 諸罪名相同,犯罪時間甚密接,犯罪手法相同,暨考量犯罪 所生危害及造成告訴人、被害人之損失等情,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
㈡被告於本院訊問中供稱:本件僅獲得1,000元報酬,是被告本 案犯罪所得為1,000元之事實,堪可認定,此部分未據扣案 ,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秋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遭詐騙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姓名 主文 1 10萬元以上 陳建豪、謝丞鈞、潘聿昕、林修平、劉興藩、周世揚、辛○○、劉奐伶、陳嘉修、己○○、丙○○、莊樹明(共12位)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1萬元至未滿10萬元 彭可欣、陳于慈、曾珮琪、丑○○、陳姿靜、巳○○、吳盈怡、羅辰豪、曾韋軒、子○○、陳月玲、廖經元、丁○○、黃于瑛、未○、廖惠萍、庚○○、黃小莉、陳怡如、莊永泰、癸○○、乙○○、李香姝、黃鈺惠、辰○○、凌羽嫺、葉彥宜、甲○○、戊○○、壬○○、廖家淳、謝茹閔、寅○○(共33位)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未達1萬元 午○○(共1位)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件一: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627號
111年度偵字第5280號
111年度偵字第5501號
111年度偵字第6025號
被告 卯○○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巷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卯○○於民國111年4月間,加入吳帥明、陳念恩、陳品榮及其 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吳帥明 、陳念恩二人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12012號等案號起訴,本署承辦之111年度 他字第608號詐欺案件中,則與陳品榮、林錦玟等人共犯, 並持續追查中,又卯○○涉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以111年度偵字第13403號、 士檢上述案號起訴,本案不在上開地檢署起訴範圍內〕由卯○ ○、陳品榮、陳念恩於該集團內擔任第一線提領車手職務, 在領取款項後,交予第二線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西瓜 」之成年男子,吳帥明則為第三線人員,負責向「西瓜」等 水房人員收受車手提領之款項,再以其他方式轉交上手之職 ,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 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附表所 示之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 至附表所示之帳戶,或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交付附表所示之帳 戶。再由卯○○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領取附表所 示之金額,輾轉交付給「西瓜」,「西瓜」再交付予吳帥明 ,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一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案之證據如下:
㈠被告卯○○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均坦承不諱。 ㈡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人於警詢時之指訴:證明確遭 詐騙匯款至相關帳戶。
㈢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人與詐騙人員聯繫之訊息擷圖 與匯款紀錄:證明確遭詐騙而匯出款項。
㈣如附表所示由被告提領款項之自動櫃員機拍攝影像與擷取畫 面:證明被告確有提領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 ㈤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李志龍、莊舒涵、張琇苑、蘇文賢等人 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
㈥警示帳戶申辦人莊舒涵、陳○涵(未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 )、張琇苑、賴柏升、郭宛妤於警詢之陳述:證明確有提供 帳戶予不熟識之人使用之事實。
㈦北檢111年度偵字第13403等號起訴書:證明被告曾於111年4 月間,在北檢轄區內擔任詐欺集團車手,經北檢檢察官起訴 之事實。
㈧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2012等號起訴書:證明被告曾與同案被 告吳帥明、陳念恩組成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犯詐欺等罪, 經士檢檢察官起訴之事實。
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中檢)111年度偵字第29840等號 不起訴處分書:證明莊舒涵所涉及提供金融帳戶幫助詐欺案 件,業經中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事實。
㈩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檢)111年度偵字第29107等號 起訴書:證明徐榮澤所涉及提供金融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業 經桃檢檢察官起訴之事實。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檢)111年度偵字第18744號起 訴書:證明潘誌和所涉及提供金融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業經 南檢檢察官起訴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其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另被告所犯詐欺、洗錢之罪嫌,係一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處斷。被告提領款項,係告訴人 癸○○等18人遭詐騙所匯出,對於不同被害人之加重詐欺犯行 ,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論以18罪,並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唐 先 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徐 柏 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卯○○案件附表
111年4月16日提領情形 人頭帳戶 提款地點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領金額來源 被害人受騙原因 附註 李志龍,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150554 60000 癸○○於同日下午2時35分匯款29989元(要提告) 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5280號案 150656 60000 丙○○於同日下午2時40分匯款99963元(警詢未詢及是否提告)。 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 150756 10000 莊舒涵,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152003 60000 子○○於同日下午3時0分、9分各匯款49983元及6303元(要提告)。 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 152115 33000 庚○○於同日下午3時4分、10分各匯款22985元及14123元(要提告)。 網路購物資格設定錯誤 李志龍,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153044 14000 丙○○於同日下午3時12分、28分各匯款9985元及4123元(警詢未詢及是否提告)。 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 莊舒涵,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154304 30000 辰○○於同日下午3時37分、38分與39分,各匯款9985元三筆(要提告)。 網路購物資格設定錯誤 基隆市○○區○○路00號南榮路郵局 160952 12000 寅○○於同日下午3時53分匯款12147元(要提告)。 網路購物資格設定錯誤。 161040 1000 162556 14000 張琇苑,臺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165218 20005 己○○①於同日下午4時34分匯款49986元、②同日下午4時42分匯款35989元(要提告)。 網路購物資格設定錯誤。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5501號案 165313 20005 165408 2000 165501 20005 165606 6005 蘇文賢,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171608 2000 午○○於同日下午4時33分匯款2105元。 網路購物資格設定錯誤 張琇苑,臺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172309 20005 甲○○於同日傍晚5時11分匯款19985元(要提告)。 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 172400 20005 172510 19005 己○○於同日傍晚5時18分匯款29989元(要提告)。 網路購物資格設定錯誤。 徐榮澤,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174501 60000 曾珮琪於同日傍晚5時36分匯款99988元(要提告)。 網路購物資格設定錯誤。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5280號案 174607 39000 鄭伊君,新光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 基隆市○○區○○路00號基隆二信營業部 183639 20005 巳○○於同日晚間6時21分匯款29985元(要提告)。 網路購物資格設定錯誤。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5501號案 183736 20005 183840 20005 巳○○於同日晚間6時27分匯款29985元(要提告)。 徐榮澤,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基隆市○○區○○路000號合庫基隆分行 184338 20005 巳○○於同日晚間6時37分匯款22985元(要提告)。 網路購物資格設定錯誤。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5280號案 184439 6005 基隆市○○區○○路0號臺灣企銀基隆分行 190333 20005 戊○○於同日晚間6時54分匯款19985元(要提告)。 網路購物資格設定錯誤。 111年4月19日提領情形 人頭帳戶 提款地點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領金額來源 被害人受騙原因 附註 林怡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基隆市○○路000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基隆分行 172455 20000 乙○○於同日傍晚5時14分匯款29989元(要提告)。 網路購物資料庫遭侵入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5501號案 172541 9000 基隆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基隆分行 180244 57000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6025號案 基隆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基隆分行 181236 20000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5501號案 181320 10000 111年4月20日提領情形 人頭帳戶 提款地點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領金額來源 被害人受騙原因 附註 王謙翔,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 基隆市○○區○○路000號合庫東基隆分行 000736 5000 辛○○於4月19日深夜11時55分、58分各匯款49989元二筆(要提告)。 網路購物會員資格設定錯誤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6025號案 000828 30000 000918 30000 001009 30000 001059 5000 潘誌和,嘉義文化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 基隆市○○區○○路000號合庫東基隆分行 001151 20005 丑○○於同日凌晨零時4分匯款49989元(要提告)。 網路購物會員資格設定錯誤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4627號案 001242 20005 001332 20005 001428 20005 001519 20005 丑○○於同日凌晨零時9分匯款49989元(要提告)。 001607 20005 001701 15005 王謙翔,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 基隆市○○路000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基隆分行 003837 20005 辛○○於同日凌晨零時31分匯款40080元(要提告)。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5501號案 003917 20005 003950 1005 111年4月21日提領情形 人頭帳戶 提款地點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領金額來源 被害人受騙原因 附註 陳鈺涵,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170025 18000 壬○○於同日下午4時33分匯款18123元(要提告)。 網路購物會員資格設定錯誤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5501號案 郭宛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191954 20000 丁○○於同日晚間7時14分匯款49981元(要提告)。 網路購物資料庫遭侵入 192044 20000 192130 10000 賴柏升,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92233 20005 未○於同日晚間7時17分匯款29985元(要提告)。 網路購物會員資格設定錯誤 192316 10005 111年4月22日提領情形 人頭帳戶 提款地點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領金額來源 被害人受騙原因 附註 郭宛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基隆愛三路郵局 001001 20000 未○於4月21日晚間7時47分匯款9986元(要提告)。 網路購物會員資格設定錯誤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5501號案 001043 10000 附註1:李志龍(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現由臺東地檢111年度偵字3184號偵辦中。 附註2:莊舒涵(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業經臺中地檢於111年9月29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9840、32461號為不起訴處分。 附註3:張琇苑(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現由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786、43967號偵辦中。 附註4:蘇文賢(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現由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683、16110號偵辦中。 附註5:徐榮澤(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業經桃園地檢於111年9月30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9107、35168號起訴。 附註6:鄭伊君(Z000000000)近年並無詐欺案件偵辦中。 附註7:林怡真(已改名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現由新北地檢以111年度偵字第46314號偵辦中。 附註8:王謙翔(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現由新北地檢以111年度偵字42215、46485號偵辦中。 附註9:潘誌和(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經起訴後,現由臺南地院111年金訴字824號審理中,另嘉義地檢亦以111年偵字7408號偵辦中。 附註10:陳鈺涵(Z000000000)未滿18歲,業經雲林地院111年少調字196號裁定告誡處分。 附註11:郭宛妤(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現由臺中地檢以111年度偵字第34507號偵辦中。 附註12:賴柏升(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現由新北地檢以111年度偵字第46790號偵辦中。
附件二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7533號
111年度偵字第7652號
被告 卯○○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巷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本署111年度偵字第4627等號起訴之詐欺等案件為相牽連案件,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卯○○於民國111年4月間,加入吳帥明、陳念恩、陳品榮及其 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吳帥明 、陳念恩二人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12012號等案號起訴,本署承辦之111年度 他字第608號詐欺案件中,則與陳品榮、林錦玟等人共犯 ,並持續追查中,又卯○○涉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以111年度偵字第13403號 、士檢上述案號起訴,本案不在上開案件起訴範圍內〕由卯○ ○、陳品榮、陳念恩於該集團內擔任第一線提領車手職務, 在領取款項後,交予第二線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西瓜 」之成年男子,吳帥明則為第三線人員,負責向「西瓜」等 水房人員收受車手提領之款項,再以其他方式轉交上手之職 ,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 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之陳于慈等人施 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匯款至蔡宜蓁等人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再由卯○○依指示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領取附表所示之金額,交付予「 西瓜」,「西瓜」再交付予吳帥明,由吳帥明以不明方式向 上轉交,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二、案經陳于慈等如附表所示之人分別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 局、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案之證據如下:
㈠被告卯○○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均坦承不諱。 ㈡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人於警詢時之指訴:證明確遭 詐騙匯款至相關帳戶。
㈢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人與詐騙人員聯繫之訊息擷圖 與匯款紀錄:證明確遭詐騙而匯出款項。
㈣如附表所示由被告提領款項之自動櫃員機拍攝影像與擷取畫 面:證明被告確有提領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 ㈤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匯入蔡宜蓁、張○諺(105年生 ,蔡宜蓁之子,真實姓名詳卷)、劉恩志、陳易瑄、張令、 劉鎧豪、饒家禎、謝采潔、林婉俞、趙珮琪、趙子翔、楊卜 愈、辛榮龍、洪榆軒、李研菲、黃姿祐、詹沅凱及郭怡汝等 人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
㈥警示帳戶申辦人蔡宜蓁等人於警詢之陳述:證明確有提供金 融帳戶予不熟識之人使用之事實。
㈦北檢111年度偵字第13403等號起訴書:證明被告曾於111年4 月間,在北檢轄區內擔任詐欺集團車手,經北檢檢察官起訴 之事實。
㈧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2012等號起訴書、通緝列表、吳帥明入 出境紀錄:證明被告曾與同案被告吳帥明、陳念恩組成詐欺 集團犯罪組織,並犯詐欺等罪,經士檢檢察官起訴,吳帥明 於111年9月5日出境未返,經士林地檢於111年11月30日通緝 之事實。
㈨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本署前起訴案件,現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信股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09號審理中。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其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另被告所犯詐欺、洗錢之罪嫌,係一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處斷。被告提領款項,係告訴人 陳于慈等28人遭詐騙所匯出,對於不同被害人之加重詐欺犯 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論以28罪,並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檢 察 官 唐 先 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徐 柏 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卯○○安樂、瑞芳提領紀錄附表
被害人 受騙原因 轉帳日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受款帳戶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附註 陳于慈( 要提告) 購物網站之購物數量設定錯誤,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0000000 2008 49995 蔡宜蓁(Z0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美村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 201842 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 20005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111偵7652) 201930 20005 202017 20005 202103 20005 2021 49995 202147 20005 黃于瑛( 要提告) 購物網站之訂單設定錯誤,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2035 34320 204607 20005 2038 10018 204654 20005 2040 5600 204749 9005 凌羽嫺( 要提告)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2129 20123 張竣諺(Z000000000)台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223331 20005 廖惠萍( 要提告) 購物網站之訂單設定錯誤,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2146 29985 223425 20005 2158 9123 223526 19005 李香姝( 未提告)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批發商,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2131 29985 劉恩志(Z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223728 20005 223815 20005 羅晨豪( 要提告)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按月扣款,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2220 49999 223902 20005 223951 20005 2222 23018 224037 20005 224129 2005 陳怡如( 要提告)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2244 20123 224914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21000 2304 9875 232015 9000 莊樹明( 未提告) 購物網站之訂單設定錯誤,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0000000 1905 99985 陳易瑄(Z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 1922 新北市○○區○○路○段00號第一銀行瑞芳分行 2000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移送(111偵7533) 1923 20000 1924 20000 1910 6123 1926 20000 1927 20000 1928 6000 陳建豪( 要提告)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2135 97856 張令(Z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220020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20000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111偵7652) 220101 20000 陳建豪( 要提告)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同上 同上 張令(Z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220141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20000 220220 20000 2140 49785 220258 20000 220336 20000 220443 20000 2145 47998 220522 20000 220600 20000 220641 15000 葉彥宜( 要提告) 購物網站之訂單設定錯誤,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2322 19988 張令(Z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233225 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 20000 233311 20000 233356 20000 233440 20000 233526 20000 233610 20000 潘聿昕( 未提告) 購物網站之購物數量設定錯誤,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0000000 0010 119999 0000000 001550 20000 001637 20000 001723 20000 潘聿昕( 未提告) 購物網站之購物數量設定錯誤,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同上 同上 同上 張令(Z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 001808 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 20000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111偵7652) 001857 20000 001940 20000 劉奐伶( 未提告)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0000000 1932 29985 劉鎧豪(Z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 002603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20000 1934 29985 002644 20000 1954 29985 002723 20000 002805 20000 2007 30000 002843 20000 002921 20000 謝丞鈞( 要提告)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0000000 0031 49985 饒家禎(Z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004046 20000 0032 49985 004126 20000 004206 20000 0032 49985 004247 20000 004328 20000 0000000 1747 29985 謝采潔(Z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004420 20000 1747 29985 004458 20000 1754 20123 004534 20000 0000000 0034 29985 004609 20000 曾韋軒( 要提告)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經銷商,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0000000 0036 29985 004645 10000 0000000 0044 30000 廖家淳( 要提告)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110420 2238 17017 林婉俞(M0000000-00)中華郵政南投竹山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 225058 45000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111偵7652) 黃鈺惠( 要提告)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110420 1912 29985 趙珮琪(Z000000000)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 002551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20000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111偵7652) 黃小莉( 未提告) 購物網站金額設定錯誤,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0000000 2002 31985 趙珮琪(Z000000000)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002642 9000 陳月玲( 要提告)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按月扣款,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110421 0036 49987 張令(Z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004129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20000 004207 20000 004246 10000 周世揚( 要提告) 購物網站之購物數量設定錯誤,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110423 1422 49989 趙子翔(Z000000000)中華郵政鳳山新富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 143155 基隆市○○區○○○路000○00號郵局基隆大武崙郵局 50000 1430 50004 143251 50000 1438 49989 144918 49000 林修平( 未提告)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批發商,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110423 1559 99983 楊卜愈(Z000000000)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 161116 基隆市○○區○○○路000○00號郵局基隆大武崙郵局 20005 161159 20005 161244 20005 161326 20005 161412 20005 0000000 1602 50337 161454 20005 161535 20005 161616 10005 謝茹閔( 未提告)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0000000 1818 16998 辛榮龍(T0000000-00)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 175720 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 20005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111偵7652) 175809 2005 183012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17005 劉興藩( 未提告) 購物網站之訂單設定錯誤,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1906 150000 洪榆軒(Z000000000)中華郵政羅東大同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91114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60000 191155 60000 191114 60000 191155 60000 陳嘉修( 要提告)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1922 99989 李研菲(N00000-0000)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194426 基隆市○○區○○路○段000號統一新長基門市 100000 2021 16803 莊永泰( 要提告) 購物網站之購物數量設定錯誤,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1951 29997 黃姿祐(F00000000-0)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200002 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 20000 200050 9000 陳姿靜( 未提告)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2011 30000 201626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20000 201701 10000 2019 10000 李研菲(N000000-000)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202626 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 5000 202949 10000 2020 9985 203037 2000 2021 9333 黃姿祐(F000000-000)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203131 20000 2030 10000 203213 20000 陳姿靜( 未提告)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0000000 2031 9985 黃姿祐(F000000-000)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 203306 基隆市○○區○○路○段000號二信安和分社 10000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111偵7652) 2032 9987 203353 10000 吳盈怡( 未提告) 銀行扣款設定錯誤,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2037 25274 詹沅凱(Z000000000)中華郵政古坑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211252 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 60000 2037 49983 211340 60000 廖經元( 未提告)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2110 49987 211442 6000 彭可欣( 要提告) 購物網站錯誤設定為經銷商,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 2356 99999 郭怡汝(X000000-000)中華郵政高雄順昌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234447 30000 000006 60000 000050 40000 ※蔡宜蓁(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業經南投地檢以111偵3475、3741、4477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張竣諺(Z000000000,出生日期105年4月6日)為其子。 ※劉恩志(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現由新北地檢以111偵48882、54265號偵辦中。 ※陳易瑄(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現由臺東地檢111偵3000號偵辦中。 ※張令(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現由臺中地檢111偵37469號偵辦中。 ※劉鎧豪(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現由桃園地檢111偵43387號偵辦中。 ※饒家禎(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現由高雄地檢111偵31429號偵辦中。 ※謝采潔(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現士林地檢以111偵22996號偵辦中。 ※林婉俞(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業經彰化地檢以111偵12114號為不起訴處分。 ※趙珮琪(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現由苗栗地檢以111偵7868、10094、10404、10568號偵辦中。 ※趙子翔(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現由新北地檢以111偵53168號偵辦中。 ※楊卜愈(Z000000000)並無前案。 ※辛榮龍(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業經屏東地檢以111偵8471、9316號為不起訴處分。 ※洪榆軒(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現由新北地檢以111偵47986、48014號偵辦中。 ※李研菲(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業經彰化地檢以111偵10459號為不起訴處分。 ※黃姿祐(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現由新北地檢111偵55451號偵辦中。 ※詹沅凱(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業經雲林地檢以111偵6245號為不起訴處分。 ※郭怡汝(Z000000000)涉嫌詐欺案件,業經橋頭地檢以111偵1632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