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蔡曜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添富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260元【
計算式:(請求拆除坐落於嘉義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
甲、乙、丙部分之地上物總面積為48.84平方公尺×112年公告土
地現值1,500元/平方公尺=73,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