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0號
CYDV,112,補,140,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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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陳麒文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賴昱亘律師
謝明澂律師
賴怡馨律師
被 告 陳茂生
洪慈苹
洪文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00,000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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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