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5號
CYDV,112,補,135,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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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羅碧雲
被 告 郭文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75,00
0元及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1,975,000元,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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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