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79號
CYDV,112,聲,79,2023042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邱玉川

相 對 人 邱宏治
邱碧華
邱碧雪
邱素貞
邱誌成
邱桂花
邱永洲
邱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邱宏治邱碧華邱碧雪邱素貞、邱誌成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零伍拾元,相對人邱桂花邱永洲邱永輝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伍拾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在當事人一造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之情形,為避免他造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煩,法 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 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於他造遲 誤該期間者,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 判時,除他造遲誤該第92條第2項所定期間外,應視為各當 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 償他造之差額,為同法第93條所明定。準此,當事人應分擔 訴訟費用,而由當事人一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必法院 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 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且他造如期提 出,始有民事訴訟法第93條關於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



,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 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規定之適用。倘法院未於裁判前命 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 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即無逕依第93條之規定, 確定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518號裁判意旨同此見解)。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 度簡字第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負 擔比例負擔,因相對人邱宏治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 度簡上字第63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 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並確定在 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應 負擔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因聲請人已預納39,150元,相對 人邱宏治已預納1,500元,故相對人邱宏治邱碧華、邱碧 雪、邱素貞、邱誌成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12,050元(計算式:13,550元-1,500元=12,050元),相對 人邱桂花邱永洲邱永輝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13,550元,並應依上揭規定,均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部分 裁判費 1,000元 109年4月6日由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謄本、土地勘查複丈費 1,750元 109年9月3日由聲請人預納。 土地勘查複丈費 3,200元 109年9月11日由聲請人預納。 土地勘查複丈費 3,000元 109年10月22日由聲請人預納。 土地勘查複丈費 200元 109年10月27日由聲請人預納。 估價費 30,000元 110年7月28日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部分 裁判費 1,500元 111年6月24日由相對人邱宏治預納。 合 計 40,650元 其中聲請人預納39,150元,相對人邱宏治預納1,500元。
附表二:訴訟費用之負擔金額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金額(新臺幣) 1 邱玉川 1/3 13,550元 2 邱誌成(即邱玉河、邱張腰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1/3 連帶負擔13,550元 3 邱碧華(即邱玉河、邱張腰之繼承人) 4 邱碧雪(即邱玉河、邱張腰之繼承人) 5 邱宏治(即邱玉河、邱張腰之繼承人) 6 邱素貞(即邱玉河、邱張腰之繼承人) 7 邱桂花(即邱玉祥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1/3 連帶負擔13,550元 8 邱永洲(即邱玉祥之繼承人) 9 邱永輝(即邱玉祥之繼承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