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王秀治
相 對 人 黃英聰
蕭敏雄
蕭銘鐘
蕭春子
劉蕭珠
熊維強
翁惠菁
張哲銘
蕭忠達
林宏明
蕭境榮
蕭蘭婷
陳輝明
黃彥騰
黃彥槐
黃彥豪
蕭麗瓊
陳均鴻
鄭淂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09年訴字第248號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支付予相對人黃英聰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當事人間應支付予相對人蕭境榮、蕭蘭婷、蕭麗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判決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 字24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裁定更正按附表一所示比例 負擔,此裁定業已確定。以上業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 自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支付地政規費新臺幣(下同)1,600元、150元、1,60 0元、150元、1,600元、150元、鑑定估價費38,000元(以上 合計43,250元),以上有地政規費徵收費聯單、王建忠不動 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可參(本院卷第25-28頁);相對人蕭境 榮、蕭蘭婷、蕭麗瓊支付鑑定費用6萬元,有收據可證(本院 卷第78頁);相對人黃英聰支付第一審訴訟費用22,681元有 本院收納款項收據(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8號卷一第53頁), 以上事實並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合計全部當事人支出 之訴訟費用額為125,931元(43,250+6萬+22,681),是該訴訟 費用125,931元,應由該事件之當事人依附表一所示裁定更 正之訴訟費用之比例負擔。故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計 算確定如附表二、三所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3項規 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比例 1 蕭敏雄 5/1000 2 蕭銘鐘 5/1000 3 蕭春子 5/1000 4 劉蕭珠 5/1000 5 熊維強 5/1000 6 翁惠菁 56/1000 7 黃英聰 93/1000 8 王秀治 425/1000 9 張哲銘(信託財產,委託人:張榮源) 56/1000 10 蕭忠達 5/1000 11 林宏明 5/1000 12 張哲銘 37/1000 13 蕭黃誾(繼承人為陳輝明、陳均鴻、黃彥騰、黃彥槐、黃彥豪、蕭境榮、蕭蘭婷、蕭麗瓊) 連帶負擔33/1000 14 蕭境榮 149/1000 15 鄭淂鍏 116/1000 合計 1000/1000
附表二:應支付予相對人黃英聰之金額(單位,元)【計算說明:訴訟費用額為125,931元,黃英聰應負擔93/1000為11,712元(125,931×93/1000)。黃英聰已支付22,681元,故黃英聰扣除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後可取回10,969元(22,681-11,712),該依10,969元依下表所示各共有人應負擔之比例分擔之。且因採用四捨五入計算,故當事人應支付之金額,合計總額會有些許差異,而不等同於10,969元,併予說明】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比例 應支付之金額 1 蕭敏雄 5/1000 103 2 蕭銘鐘 5/1000 103 3 蕭春子 5/1000 103 4 劉蕭珠 5/1000 103 5 熊維強 5/1000 103 6 翁惠菁 56/1000 1,157 7 黃英聰 93/1000 0 8 王秀治 425/1000 1,686 9 張哲銘(信託財產,委託人:張榮源) 56/1000 1,157 10 蕭忠達 5/1000 103 11 林宏明 5/1000 103 12 張哲銘 37/1000 765 13 蕭黃誾 (繼承人為陳輝明、陳均鴻、黃彥騰、黃彥槐、黃彥豪、蕭境榮、蕭蘭婷、蕭麗瓊) 連帶負擔 33/1000 0 14 蕭境榮 149/1000 3,081 15 鄭淂鍏 116/1000 2,399
附表三:應支付予相對人蕭境榮、蕭蘭婷、蕭麗瓊之金額(單位,元)。
【計算說明:訴訟費用額為125,931元,相對人蕭境榮、蕭蘭婷、蕭麗瓊應連帶負擔33/1000為4,156元(125,931×33/1000)。蕭境榮、蕭蘭婷、蕭麗瓊已支付6萬元,故相對人蕭境榮、蕭蘭婷、蕭麗瓊扣除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後,可取回55,844元(6萬-4,156),該依55,844元依下表所示各共有人應負擔之比例分擔之。且因採用四捨五入計算,故當事人應支付之金額,合計總額會有些許差異,而不等同於55,844元,併予說明】。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比例 應支付之金額 1 蕭敏雄 5/1000 526 2 蕭銘鐘 5/1000 526 3 蕭春子 5/1000 526 4 劉蕭珠 5/1000 526 5 熊維強 5/1000 526 6 翁惠菁 56/1000 5,894 7 黃英聰 93/1000 0 8 王秀治 425/1000 8,585 9 張哲銘(信託財產,委託人:張榮源) 56/1000 5,894 10 蕭忠達 5/1000 526 11 林宏明 5/1000 526 12 張哲銘 37/1000 3,894 13 蕭黃誾(繼承人為陳輝明、陳均鴻、黃彥騰、黃彥槐、黃彥豪、蕭境榮、蕭蘭婷、蕭麗瓊) 連帶負擔 33/1000 0 14 蕭境榮 149/1000 15,683 15 鄭淂鍏 116/1000 12,209 合計 1000/1000
附表四:聲請人王秀治應再支付之金額為10,271元:【計算說明:訴訟費用額為125,931元,王秀治應負擔425/1000為53,521元(125,931×425/1000)。王秀治已支付43,250元,故王秀治扣除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後,應再支付10,271元(53,521-43,250),是王秀治不得再請求其他共有人分擔其已支付之訴訟費用額。其應再支付10,271元,依比例分別支付黃英聰1,686元,支付蕭境榮、蕭蘭婷、蕭麗瓊8,5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