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47號
CYDV,112,司拍,47,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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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李戊堃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 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規 定。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24日向本院聲請拍賣相對人 蔡玖麇所有之不動產(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同段25-036 2地號、及同段357建號),惟相對人蔡玖麇已於聲請前即109 年12月7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分在卷可稽,是 蔡玖麇已無非訟事件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其為相對人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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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