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04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六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國文
代 理 人 蔡褕瑾
債 務 人 張育瑋律師即蘇煜展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蘇煜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239,992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至11
1年11月6日止,按年息1.54%計算之利息,與自111年11月7
日起至112年5月7日止,按年息3.0855%計算之利息,暨自11
2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075%計算之利息,及自
111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
利息按年息3.0855%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逾期利息按年息4.2075%計算之違約金;㈡306,662元,
及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111年10月27日止,按年息1.415
%計算之利息,與自111年10月28日起至112年4月28日止,按
年息3.085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20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按年息3.0855%計算
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逾期利息按年息4.2
075%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蘇煜展之遺產範圍內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