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47號
CYDV,111,訴,447,2023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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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志森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璿智國際寵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50,900元。上訴人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091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遷讓之房屋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 )2,050,900元,有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 可按。是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該核定為2,050,900元 ,應該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2,091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 未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主文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該按照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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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璿智國際寵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