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11年度,14號
CYDV,111,家財訴,14,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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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4號
原 告 吳清雅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
被 告 許政國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呂紫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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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