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4號原 告 吳清雅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被 告 許政國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呂紫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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