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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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768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蕭聖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罪事實
一、蕭聖民於民國110年10月間某日,可預見身分不詳、綽號「 小黑」,以及「小黑」之朋友與其他身分不詳之成年人等人 ,有在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並前往提領帳戶內款項等行為 ,而有此揭行為即很有可能係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 性犯罪組織之詐欺集團,並為取得之帳戶詐騙他人並領取贓 款,將可能係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及掩飾或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之洗錢行為,竟仍為賺取每個月新 臺幣(下同)5,000元報酬,基於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 本意之共同犯意聯絡之不確定故意,先由蕭聖民於110年10 月間某日,在嘉義市經國新城附近之統一超商內,交付其所 申辦,戶名:長實生技商行、負責人:蕭聖民之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下稱本案帳戶 )與「小黑」之朋友,作為詐騙、洗錢之帳戶,再由該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法向附表一所示之邱秀 貞行騙,致邱秀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 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陳壹程(所涉幫助 洗錢等罪嫌,業經本院另案判決確定)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上開贓款經轉帳至本案帳 戶內。蕭聖民再基於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 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交付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方 式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流向。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聖民在偵查及本院均坦承不諱, 並經證人即被害人邱秀貞供述在案(警卷第25至28頁),且 有上開另案被告陳壹程之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台幣
帳戶交易明細、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7日遠銀詢字第 1120000657號函暨所附新臺幣現金提取影本、大額通貨交易 維護/查詢影本各3份、麥寮鄉農會110年12月10日匯款申請 書翻拍照片1張、被害人提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6張 在卷可稽(警卷第37至41頁、第53至55頁、第137頁、第139 至143頁;偵卷第405至413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106年6月28日修正施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刑法第339條犯罪所得之本 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即構成洗錢行為。又參諸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理由:「 洗錢行為之處罰,其規範方式應包含洗錢行為之處置、分 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修正前條文區分自己洗錢與他人洗 錢罪之規範模式,僅係洗錢態樣之種類,未能完整包含處 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行為。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 爰參酌維也納公約第3條第1項第b款第ii目規定洗錢行為 態樣,包含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 、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之洗錢類型,例如: 1.犯罪行為人出具假造的買賣契約書掩飾某不法金流;2. 貿易洗錢態樣中以虛假貿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3.知 悉他人有將不法所得轉購置不動產之需求,而擔任不動產 之登記名義人或成立人頭公司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以 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4.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 ,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修正理由參照)。」足見 本次修正擴大洗錢行為之定義,已含括洗錢之各階段行為 。
(二)被告既可知悉本案詐欺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詐取他人 款項,並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後,由被告領取 輾轉轉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再將贓款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上 手,足見被告主觀上有共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又被害人遭騙款項係先轉入他案被告陳壹程帳戶內後,再 轉入本案帳戶,由被告提領後復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上手 ,員警、被害人將因此難以追查其交付金錢之流向,因被 告所為而產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而製 造金流斷點,是以,被告所為實已該當於掩飾、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要件,且其主觀上對此亦有認識。(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四)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 段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 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 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 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 72年度台上字第1978號、第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 ,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 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本案被告與「小黑」以及「小黑」之朋友等其他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之聯絡 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本案所犯,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 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六)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7 12號、109年度嘉簡字第59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 、5月確定,上開2案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00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110年8月18日執行完畢等節 ,有公訴人提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及本院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 另本院審酌公訴人認被告執行後5年內再犯本案,請求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以及司法院釋字第7 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前經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後,再犯本 案,顯未因前案執行後有所悔悟,可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 力薄弱,主觀上呈現之惡性亦較重,故認被告所犯本案,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 刑(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 案主文毋庸再為累犯諭知)。復按犯洗錢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 文。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本案犯行,依前開規 定,就被告所犯之洗錢罪應減輕其刑,雖洗錢罪屬想像競 合犯中之輕罪,惟於量刑時仍應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 事由,附此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可預見「小黑」、「小黑」之朋友等人所為係 詐欺集團,以詐取民眾金錢後層轉獲取利益,竟為獲取不 法報酬而縱使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 故意,提供本案帳戶後再為提領贓款交付其餘成員之行為
,而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造成本案被害 人之財產損失,同時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 所得去向,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 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考量本案被害人所受之損 害程度、被告自始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核與上開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相符;暨兼衡被告在本院自陳之 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對本案量刑之意見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被告雖自承係為獲取每月5,000元之報酬而為本案犯行,然 被告自始均稱最後並未獲取報酬等語(本院卷第86頁),卷 內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獲取不法利益或實際獲得被害人遭 騙之贓款,是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再轉帳時間、金額 (新臺幣) 再轉帳帳戶 1 邱秀貞 詐欺集團成員傳送不實投資簡訊予被害人邱秀貞,藉被害人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之機會,以名稱「Angel Lee」向被害人佯稱:得於「WinPlus」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0日12時45分許 50萬元 陳壹程華南帳戶 110年12月10日12時54分許,50萬元 本案帳戶 附表二:
詐騙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富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戶名:長實生技商行,負責人:蕭聖民 ) 110年12月10日14時12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200萬元